本报讯 约人殴打女同学,还撕破女同学的衣服使其身体裸露于众。女大学生陈玉(化名)被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后,一纸诉状将公安局告上法庭。近日,市五中院裁决维持原判。
23岁的陈玉是一名女大学生,与22岁的李青青(化名)是同班同学。2008年6月,两人因琐事发生了纠纷。当月20日下午,陈玉约上自己的朋友李某、杨某,在沙区某大学一学院门口堵住了李青青。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几个人围住李青青,对其拳打脚踢,并扯破李青青的上衣,使李青青的身体裸露在大庭广众之下。接到报警,市公安局文保分局的民警赶到现场。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认为陈玉与朋友的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对陈玉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
陈玉将市公安局文保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诉求。陈玉不服,向市五中院上诉。市五中院认为,文保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原审法院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正确。为此,市五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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