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周秉先父母认为一个军校毕业的人,应上战场保家为国,不让其从政。于是,周秉先弃官不当,参加抗战,任滇西龙潞抗日游击大队独立大队长。
这一年,年少的肖寅亮在永平县沙阳江桥上与周秉先相遇,随后一起往昌宁县城组建了游击队。
在抗战中,周秉先缴获日军一匹大紫红战马,曾骑回家一次,成了大田坝人挂在口头的骄傲。“祖父用绳子比了一下,竟有七尺高,蹄印有碗口大,父亲抱我骑上它溜了几圈。”周侃还记得。
直至日本侵略者投降退出云南,周秉先荣归故里被选为本乡乡长,任职两年,其父母仍阻止其从政。
1949年3月,周秉先参加解放云南战争,保山市警备队组成第一、第二大队,其在昌宁县组成的第三大队任队长,对大理、保山、临沧等地区的土匪进行清剿。
此后,部队在下关由“西剿”改名为“共革盟”,为人民军队的同盟军,是由共产党地下组织协助指挥的队伍。周秉先又任共革盟大队长。
当年7月,部队在楚雄整编为人民解放军“暂12军35师24团3营”,周秉先再任3营营长。
冤死老兵无法赔偿?
“阿华,如果政府没有为你公公做出过平反,你要抓紧时间。”2006年5月11日,周祖华收到肖寅亮的来信,“如果做了平反,也领了抚恤金,那就不必再申诉,你认为平反不彻底也可以再纠正的。”
2006年年初,周祖华和丈夫去了昌宁县人民法院,“当时接待的人帮我按《赔偿法》估算,照祖父死去后的天数来计,补偿有100万元以上。但他们并没有后续的处理。”
就在当月,周祖华再次去了云南省高院,高院让其找保山市中院。“中院说要联系统战部。”周祖华的这一次出山只换来2006年3月14日,昌宁县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一封关于周侃申请国家赔偿事项的答复。
答复中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刑事赔偿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非政府,另可向大田坝乡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反映。
“我们一直不知道这件事情该怎么办,现在了解了还得通过武装部等方面进行解决。”大田坝乡党委副书记于继维称。
“对于抚恤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应核实计算,按国家有关赔偿法规定给予赔偿,并将父亲的平反判决公示出来。”周侃的诉求只有这一句。
“目前,这一块法律还是缺失的,上世纪80年代的平反,更多地认为恢复名誉比赔偿更重要。”对此,中华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甘元春解释,“1995年出台的《赔偿法》并不适用于当年的情况。”
“当时是和昌宁县人民法院办事员张乃继一起去的,但案子很多,大部分在判决书中恢复名誉后就没有再接着处理。”在昌宁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即将退休的赵国有对此案件没有具体印象,但他记得当时办案必须两人以上。“如果需要赔偿,只能通过法院走相关程序。”
而昌宁县法院纪检组负责人赵永富以“政治敏感”拒绝了重庆青年报记者查看关于周秉先相关卷宗的要求。
“现在只能通过法院协调,由民政部门进行适当地赔偿是比较合理的途径。”甘元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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