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先超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一案进行审理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王先超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7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据记者了解,这是新疆兵团法院系统判决的第一例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王先超是新疆兵团第五师原副师长冯某(另案处理)的舅舅。2010年12月,李某拜托王先超帮忙在九十团十一连开办砂石料厂,并承诺事成后给予王先超好处费。随后,王先超带着李某找到冯某,请求帮忙。冯某同意后,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李某开起了砂石料厂。作为回报,李某先后给王先超送去了20万元。
这并不是王先超第一次利用外甥冯某的影响力犯罪。此前,他还曾帮助蒋某承建工程。为了感谢外甥的“支持”,王先超先后给冯某送过一套价值83578元的集资房,一张金额为222568.64元的银行卡和一张5万元的银行存单。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后,收受贿赂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时,王先超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合计356146.64元,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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