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的反制为何无力?
面对邻国疯狂挑衅,中国很少动用刑事手段
就南海海域发生的刑事案件,除了极少数海盗犯罪,我国几乎没有进行刑事追诉。对于发生在南海海域的大量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在我国很少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一般是缴纳罚款以后将其遣返回国。在具体执法程序中,我国有关部门与菲律宾、越南等国截然不同。这些国家动辄动用军舰执法,开枪发炮是家常便饭;我国主要由渔政船和海监执法,抓捕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捕鱼的外国渔民后最多是罚款了事,有时连罚款都没有缴纳就将渔船归还给非法捕鱼者。总之,对于发生在南海海域的犯罪,我国尚未有效行使刑事管辖权。
现有的宣示主权方式陷入“恶性循环”
据媒体报道,中国政府为了宣示对南沙的主权,往往给予船主一定数额的“柴油补贴”,鼓励渔民前往南沙海域作业,但对于渔民南沙作业中“政治色彩浓重”的高风险,政府没有任何补偿措施。渔民在南沙争议海域作业被捕后,不但渔船毁没,往往还需要缴纳高额的赎金和罚款。一次被捕往往将导致渔民倾家荡产,再也无法翻身。
这样的困境,往往加剧渔民对高价值海产品,甚至是濒危动植物的捕捞。南海周边国家往往在抓获中国渔民后,将其捕杀的濒危海洋动物通过公众媒体展现给国际舆论。对南海主权争议漠视的一些国家,其舆论往往更趋向于从道义层面支持南海周边国家。让中国政府陷入主权和道义上的被动。
客观情况也让中国“鞭长莫及”
我国在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并未划定领海基线(东沙由我国台湾控制),根据法律我国对南沙群岛等岛礁应拥有主权,但未划定领海基线的上述岛礁围绕的水域在法律上不属于内水。在目前的国际环境下,对南沙群岛如同西沙群岛一样划定领海基线并确定其围绕的水域属于内水几乎不可能,即便是划定群岛基线,难度也是很大的。故此,南沙群岛周边水域原则上应属于领海或专属经济区,而领海特别是专属经济区的刑事管辖权与内水有所不同。更重要的是,南海周边一些国家如越南、菲律宾控制了南沙许多岛礁,我国对发生在这些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犯罪客观上难以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
不加强刑事管辖,会让中国愈发被动
在争议领土行使刑事管辖权,表明了一个国家主张或保有主权的意向,是具体的主权诉求行为。特别是当一个国家对争议领土具有充分和正当权源的前提下,长期的、持续的刑事管辖权的行使有利于强化主权维护。在南沙群岛主权争端中,部分当事国片面地认为,中国存在主观上的放弃意愿和客观上的疏于治理,在南海行使刑事管辖权,就是对争端国上述主张的有力回应。但如果主权主张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有效行使主权,而临近岛礁的争议国又在采取某些"主权措施"的话,长此以往中国将处于不利地位。
三、确立南海刑事管辖权,中国需要多管齐下
必须解决渔民“后顾之忧”
中国在南海的“存在”目前还是以政府层面为主,在没有现实利益激励的情况下,这种“存在”难以延续和扩大。中国政府不但要规范和管理渔民在南沙作业,同时更要对渔民加以扶持,并建立国家补偿机制,消除渔民的后顾之忧。以“柴油补贴”为例。现有款项不但“杯水车薪”,同时还存在政府职能部门克扣该款项的现象。反观南海周边国家如越南,为了鼓励渔民前往争议海域作业,政府给予100%的柴油补贴。
遵循“积极稳妥,合法适宜”原则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对管辖的各类海域拥有不同的管辖权,并且沿海国与其他船旗国就某些海域在刑事管辖权上可能还存在"共享"问题。此外,南海海域不但有相关争端国主张所谓主权和主权权利,而且海域划界除北部湾之外其他海域尚未明确。在南海海域行使刑事管辖权,其具体对策需要认真研究,总体来说是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既要合法又要适宜。
立法也要“灵活跟进”
根据我国的南海主权主张,概括地确立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管辖海域的刑事立法管辖权,是立法上的必然选择。换言之,在具体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不明的前提下,我国在刑事立法上可笼统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依法行使刑事管辖权,并规定相关的罪名。刑事司法上,我们可以根据南海周边国家的具体情形以及当时的国际环境来决定如何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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