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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井:南京大屠杀是“哥哥教训不听话的弟弟”(图)

www.sinoca.com 2012-07-03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图为日军在南京活埋我同胞(资料图)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围绕南京大屠杀的争辩

  1945年8月15日,在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打击下,日本被迫宣布无条件投降。

  在欢庆胜利的日子里,中国人民没有忘记日本侵华战争多年来给中国带来的巨大苦难,更没有忘记南京大屠杀!对日本战争罪犯的种种罪行,其中包括南京大屠杀的罪行,必须进行清算!只有这样才能告慰无数的遇难者同胞,才能给过去的历史作一正确的总结。

  1945年12月6日,中、美、英、苏四国外长在莫斯科举行会议,决定在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 高统帅麦克阿瑟发布特别通告,命令在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便“审理犯有破坏和平罪及包括破坏和平罪在内的个人、团体成员以及兼有此双重资格而 被起诉者”。同时,盟军最高统帅批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与检察官由中、美、英、苏、澳、印、荷、菲等盟国所派遣人员组成。 1946年2月7日,中国检察官向哲浚与助理检察官裘劭恒受中国政府委派,来到东京,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起诉与审判。他们立即向国际检察局 递交了中国政府认定的11人战犯名单,其中就有南京大屠杀的罪魁祸首松井石根、谷寿夫等人。1946年3月20日,中国法官梅汝璈受中国政府委派,从上海 飞抵东京,就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

  由于日本发动侵华战争与太平洋战争,历时多年,罪行累累,战犯人数众多。盟国议定,将所有日本战犯按罪行轻重程度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战犯是指从整体 和全局策划、发动和执行侵略的罪犯;乙级战犯是指违反战争法规的现地责任者,即犯违反人道罪;丙级战犯是指违反战争法规的直接执行者,即犯直接责任罪。盟 国议定,将甲级战犯交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将乙、丙级战犯交由罪行发生所在国家的军事法庭审判。

  经过各国检察官与助手们的通力合作,起诉书的撰写工作终于在1946年4月28日全部完成。起诉书最终确定了共28名日本甲级战犯被告,其中有日本前首相 东条英机、平沼骐一郎、小矶国昭,指挥进攻南京与南京大屠杀的日“华中方面军”司令官松井石根,参与指挥进攻南京与南京大屠杀的日“华中方面军”副参谋长 武藤章,参与进攻南京与南京大屠杀的日“华中方面军”第十军野战重炮兵第六旅团第十三联队联队长桥本欣五郎等。

  1946年4月29日, 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首席检察官季南(Joseph B Keenan)正式向法庭递交了起诉书,对东条英机、松井石根等28名日本甲级战犯提起公诉,诉讼理由包括三类55项:第一类“破坏和平罪”,罪状第 1-36项;第二类“杀人罪”,罪状第37-52项;第三类“其他普通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罪状第53-55项。1946年5月3日上午8时42分,东 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共28人正式开庭审理。5月3日、4日,由检察方面朗读起诉书;从6月3日开始,到1947年1月24日,由检察方 面提出证据和陈述。日本战犯的丧钟开始敲响!

  由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采用英美法系,允许控、辩双方当庭辩驳,对证据的要求特别严格。日方组成了112人之众的“律师辩护团”为日本战犯进行辩护。

  南京大屠杀是日本侵华战争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最重大、最血腥野蛮的战争暴行,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其审判格外重视。为查清南京大屠杀事实真相,东京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专门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单元进行法庭调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首席检察官季南为了获得足够的有力证据,在审讯前期,于1946年5 月30日下令,派遣美国检察官大卫·纳尔逊·萨顿(David Nelson Sutton)、中国检察官助理裘劭恒等人,专程前往南京,为南京大屠杀案的审判实地取证。1946年6月4日,萨顿一行到达南京。他们得到了中国政府与 南京民众的大力支持与帮助。萨顿一行在南京会见了中国政府行政院副院长翁文灏等有关官员,找到了多名南京大屠杀的幸存者及中外目击者。萨顿一行在南京获得 了大量的人证与物证。1946年6月8日,他们带着南京大屠杀的幸存者代表尚德义、伍长德、陈福宝,以及南京大屠杀的目击者代表、金陵大学历史系美籍教授 贝德士(Miner Searle Bates)、南京基督教青年会秘书长乔治·费奇(George Ashmore Fitch)、红十字会南京分会会长许传音等人,于6月12日飞回 东京。不久,南京鼓楼医院的美籍医生威尔逊、南京德胜教堂美籍牧师马吉也作为南京大屠杀的证人,应召前往东京。

  1946年7月下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庭审理南京大屠杀案,由检察方面提出与宣读了多项书面证据。南京的受害居民、南京大屠杀的幸存者与战时驻南京的西方侨民的代表以证人的身份到法庭上作证。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对南京大屠杀案进行调查与审讯期间,还依法对日方证人多田俊、桥本欣五郎、伊藤信文等进行了调查与质证,听取了被告松井石根、武藤章的证词与回答质证,以及被告证人中村三夫、饭沼守、冈田尚、日高信六郎等的证词与回答质证。

  在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审判的同时,中国国民政府依据盟国发布的一系列宣言、决定、通告的精神,特别是《波茨坦公告》的原则,在南京等 地成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开展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调查与审判工作。无疑,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理的案件中,以对指挥南京大屠杀案的乙级罪犯、 日军第六师团长谷寿夫和在南京进行杀人比赛的野田毅、向井敏明以及田中军吉这三名丙级战犯的审理,最为引人注目,也最为重要。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进 行了认真调查与依法审理,作出庄严的判决,严正指出:“日本军阀以我首都为抗战中心,遂纠集其精锐而凶残之第六师团谷寿夫部队、第十六师团中岛部队、第十 八师团牛岛部队、第一一四师团末松部队等,在松井石根大将指挥之下,合力会攻,并以遭遇我军坚强抵抗,忿恨之余,乃于城陷后,作有计划之屠杀,以示报复。 由谷寿夫所率之第六师团任前锋,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即农历十一月十日)傍晚,攻陷中华门,先头部队用绳索攀垣而入,即开始屠杀。翌晨复率大军进城, 与中岛、牛岛、末松等部队,分窜京市各区,展开大规模屠杀,继以焚烧奸掠。”法庭查证:日军在南京大屠杀中,大规模集体屠杀有28案,屠杀19万多人;零 星屠杀有858案,屠杀约15万多人,“被害总数达三十万人以上”。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依法判决谷寿夫等罪犯死刑。

  与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审判相比,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则历时更长。在审判中,罪犯松井石根等人进行了无耻的诡辩,拒不认罪。他 竟把日本的侵华战争说成是“兄弟之争”,是“哥哥教训不听话的弟弟”,是“爱的战争”等。他说:“我总是坚信中日两国之间的冲突是所谓‘亚洲家庭’兄弟间 的争吵。……这就像是兄长在长时间忍耐后痛打其年轻而又桀骜不驯的弟弟一样。这一行动是使中国恢复理智,不是出于仇恨而是出于爱。”对于他指挥的南京大屠 杀,他则声称:“尽管我在南京之战中小心谨慎,但在当时忙乱的情况下,可能有一些冲动的官兵干了一些令人不愉快的暴行。事后,对于听说的士兵的不良行为我 感到非常遗憾和难过。攻占南京时,我正卧病在140英里外的苏州,根本不知道士兵违背我的命令所犯下的这些暴行,也没听到任何有关的报告。”他攻击法庭检 察官对他的起诉与证人对他的控诉,说:“我对于起诉方文件中所说的‘南京之战中的有计划的屠杀’之说不敢苟同。

  很显然,文件中所说的‘关于日军下令,并放 任屠杀的行为’只能是诽谤。”松井石根的这些诡辩与推脱不堪一驳,甚至成为笑料和他新的罪状。而日方的辩护律师有许多人明确知道历史真相,因而几乎没有做 出什么像样的辩护。如辩护律师泷川政次郎,战时在北平就听说了南京大屠杀,他在1938年夏到南京时,特地坐黄包车在市区内兜了一圈,时间已过去半年,南 京市内依然随处是被烧毁的民房。黄包车夫告诉他,这都是日本兵烧的。车夫还说,南京市的女人几乎都被强暴过。所以,日方辩护律师们采取的方式是,放弃对日 军暴行的辩护,而把重点放在作为方面军最高指挥官的松井石根大将应不应该为部下的行为负责、以及负责到何种程度上。日本辩护方提出的物证,是当时由西方侨 民设立的“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写给日军的“感谢信”,内容是感谢他们没有炮击难民区,以及赠给为难民区运送粮食的日本兵个人的礼物。这几份证据无法推翻控 方提出的日军南京大屠杀的大量证人和证词。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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