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解决方式的局限性黄岩岛上的中国主权标志
有种种原由令和平解决的途径变得曲折
比如在上边提到的马来西亚与新加坡的争端中,为何两国1979年就互相争夺,直到1994年时才到国际法庭去打官司(更关键的是,直到2003年时,两国才协议“国际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并有约束力”)?
有人认为,原因正在于“过去30年来由于两国强人的个人意志一直超越国家利益,所以各项课题只能一直僵着无法突破。”
此外,国际法院对于案件是“不告不理”的,必须是当事双方都自愿去打官司,才可以执行法律流程。比如1991年时,卡塔尔就将领土问题上诉到国际法院了,可是当事另一方巴林却不愿意这么干。于是直到1999年,两国协商好对簿公堂后,国际法院才能起到作用。
即便国际法院判决下达 也并不代表事件顺利解决
马来西亚与印尼:法院判完了接着斗
2002年12月,国际法院将有争议的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的主权判给了马来西亚。这一结果传到印度尼西亚之后,迅即在印度尼西亚“激起了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
印度尼西亚副总统卡拉等多名高官甚至号召动用所有国防力量同马来西亚“不惜一战”;印尼海军发言人马里克尤素夫则宣称,“不会让国家的一寸土地或一滴水落入外国人的手中”。印尼国会议长拉克索诺也宣称,“如有必要可使用军事力量解决争端”。
从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都声称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公然对抗国际法院判决的至今仅有两例。尽管如此,许多判决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却面临各种困难,完全得以遵守的并不是很多。这与国际法依然是“弱法”、相关国家“翻脸不认账”等因素皆有关。
真正解决领土争端的前提是双方都要有和平解决的意愿,同时必须要克服狭隘民族主义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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