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目前仍有所谓「通姦罪」,但要定罪有严重规定。桃园一名已婚黄姓男子,与单身柳姓女护理师互传露骨简讯示爱,遭黄妻发现后控告2人涉犯通姦与相姦罪,法院一审认为简讯内容虽包含「我喜欢妳高潮」、「下次我还要高潮」等咸湿语句,但无法证明2人确有肌肤之亲,判两人无罪。
检方上诉,批评一审见解违背常情,高等法院指检方举证不足,日前仍判2人无罪定谳。
黄妻指称,2011年11月发现丈夫与柳女的暧昧简讯,她质问丈夫并录音,对方坦承出轨,她翻拍简讯佐证。检方认为虽没捉姦在床,但黄男传简讯给柳女称:「我会很卖力,我喜欢跟妳作」、「我喜欢妳高潮可以说出来」,柳女则回覆:「想要你抱着我睡」、「希望除了我你不会和别人有亲密关系」、「下次我还要高潮」等语,代表两人已有肌肤之亲,据此起诉两人。
黄男与柳女起初否认出轨及互传简讯,警方还原两人手机中被删除的简讯,认定两人说法不实,但法院要判通姦罪,必须有相关男女进行性行为的证据才能成立,黄男2人的简讯内容虽充满暧昧与挑逗,但未提及2人身体私密特徵或性爱细节,顶多证明2人逾越一般异性正常交往界线,遂判两人无罪。
检方上诉时指两人简讯内容已在讨论下次性爱想获得的感受,代表已有姦淫行为。但高院维持一审见解,指检方没补充更具体证据,日前直接驳回上诉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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