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高中女生与男友发生性关系并怀孕生子,女方父母以监护权受侵害诉请赔偿台币100万元(约3万2765美元);法官认为,刑法规定男女满16岁就具有性行为同意能力,民法也明定男子满18岁、女子满16岁可结婚;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男方自无侵害到女方家长监护权,驳回求偿之诉。
这名高二女生去年暑假期间认识在中部工作的男子,两人透过LINE交往,后来发生性关系。男方常利用放假回台南时,在凌晨两、三时、女方父母熟睡时,载她到自己住处发生性行为,并赶在父母起床前再偷偷载回家,让女生准时上学。
女生后来怀孕,去年底肚子微凸、月经多月没来,到妇产科检查,诊断出怀孕近五个月,医生建议不宜人工流产,家人在痛苦中同意留住胎儿,上月间产下女婴。
因女儿自愿与男友发生性关系,且也未被诱拐离家,女方父母告不成男方妨害家庭;但以女儿尚未成年,男方行为侵害到他们对女儿保护、教养的监护权,并造成他们精神上打击与痛苦,要求赔偿台币100万元精神抚慰金。
男方则表示与少女真心相爱,没侵害到监护权,希望迎娶,并会协助完成学业。但她父母在庭上认为女儿只是单纯高中生,又未婚生子,以后将受外界异样眼光,身心饱受折磨、苦不堪言;并指家庭为此争吵不已,亲子关系深受其害,认为不是迎娶就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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