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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晓阳谈底线:不能允许与中央对抗者担任香港特首

www.sinoca.com 2013-03-27  中联办网站



  (十一)香港回归以来,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特区政府,都是以最大的政治包容来对待香港反对派的。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回归前就专门与中央政府对着干,还说准备在回归后被抓、坐牢,还有一些人讲,他们回归后就移民。大家已经看到,香港回归后,没有一个人因为反对中央政府坐牢,他们的主要代表人物也都没有移民,相反,还有一些回归前移民外国的,回归后又回来了。他们继续反对中央政府,反对特区政府,即使这样,还有不少人当选立法会议员,获委任为特区政府咨询委员会的委员。但任何政治包容都有一个底线,这就是只要他们坚持与中央对抗,就不能当选为行政长官。这是最后的退无可退的底线。当然,哪一天他们放弃与中央顽固对抗的立场,回到爱国爱港的立场上,并以实际行动证明不做损害国家利益、损害香港利益的事情,当选行政长官的大门还是打开的。正如我看到香港一篇评论文章所说的,反对派只要本质上改变,问心无愧的承认自己是爱国爱港者,那么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普选制度对他们来说,就不是障碍而是合理的机制。他们什么都不改变,反过来要求中央政府改变治港者必须爱国爱港的立场,接受他们在香港执政,这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讲,都是不可接受的。前不久《信报》刊登了一篇笔名毕醉酒的文章,标题是《特首宝座泛民应“送也不要”》。这篇文章很有意思,文章有一段是假设余若薇女士当选特首,接着这样讲:“我们的余特首每年十一国庆将如何度过?一如过往特首一样,出席官方的庆祝活动?还是跟其他泛民一起,发表反对中共一党专政的言论?如选前者,堂堂的民主女神竟为独裁专制的政府粉饰太平,歌功颂德,如何对得住万千一起追求民主发展的战友!如选后者,她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受命中央,隶属国务院,却于国庆日跑出来反中央,那香港究竟是已回归中国,还是变成一个政治实体?假设余若薇接受中央任命为特首,必会碰上这样‘猪八戒照镜,里外不是人’的局面。”这篇文章的中心意思是要反对派不要去选特首,以此为条件换取废除功能界别选举。我引用这一段话,无意评判余女士的言行,但这一段话倒是实实在在讲出了在“一国两制”下与中央对抗的人当特首不符合逻辑。

  (十二)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最基本的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行政长官普选办法要不要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十三)我从报刊看到反对派提出的关于普选制度的各种观点,过去反对派批评曾荫权先生在政制发展问题上领着港人游花园,现在反对派就好像带领香港市民游西方花园,说这朵花好,那朵花好,都要采回香港,通通种到香港花园里,要是不种,就是不民主。西方花园里能种什么花,是它们的宪法规定的,香港的花园里能种什么花,是基本法规定的,他们什么都讲,就是不讲基本法的规定,你要是告诉他,按照基本法的规定,不能种这种花,他就说你不符合国际标准。本来香港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符合基本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这涉及尊重基本法的宪制地位问题,是一个讲法治的社会不应成为问题的问题。但现在已经被他们先入为主,被他们搬出来的所谓民主选举条件或国际标准搞得混乱不清。

  (十四)香港的政改包括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依据是基本法,这个话中央讲过多次,每逢政改来临,我都要公开讲到这个观点。这次来之前,我又重温了 2010年6月7日“乔晓阳先生”对香港媒体发表的对普选的公开谈话,他当时开宗明义地说,“首先要明确的是,在香港实行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体议员由普选产生的依据是香港基本法,这是我们讨论未来两个普选办法的基础。”我所以引用我自己这段话是要表明我们的立场是一贯的,态度是鲜明的。我认为从这个基础出发,行政长官普选其实是不难落实的,为什么这样说?让我们看一看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到目前为止已经解决的问题、尚待解决的问题。

  (十五)按照香港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在行政长官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然后普选产生。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进一步规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全体合资格的选民普选产生。按照上述基本法的规定和人大的决定,将来行政长官普选时,由谁提名的问题已经解决了,就是提名委员会提名;选举权普及而平等的问题已经解决了,就是由全港选民一人一票选举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提名委员会如何组成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就是提名委员会可参照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组成。我当时(2007年12月)到香港与各界人士座谈时对“参照”一词作过说明,其中特别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明确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选举委员会组成,参照什么,主要就是参照选举委员会由四个界别组成的基本要素,而在具体组成和规模上可以有适当的调整空间。

  (十六)在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上尚未解决、尚待香港社会讨论解决的主要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提名行政长官的民主程序,一个是提名多少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对于这两个尚待解决的问题,有一点也是明确的,这就是提名委员会提名与选举委员会委员提名是不同的。在2010年6月7日我向香港媒体发表谈话时曾经讲过,“未来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选人与现行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个人联合提名候选人,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提名方式,没有什么可比性。普选时提名的民主程序如何设计,需要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深入研究。”我在其他场合还讲过,基本法第45条规定的是“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无论是按照内地法律的解释方法,还是按照香港普通法的解释方法,按字面解释,这句话可以省略成“提名委员会提名”,再怎么解释也不是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提名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机构,由它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是一种机构提名。正因为是机构提名,才有一个“民主程序”问题。大家看一下基本法附件一现行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由不少于15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联合提名,这里就没有“民主程序”的规定。因为选举委员会是委员个人提名,而提名委员会是整体提名,机构提名,所以才需要“民主程序”。因此,在提名委员会提名候选人的制度下,要解决的是提名程序是否民主的问题。这完全是可以通过理性讨论达成共识的。我看到3月19日有一位学者在报上发表文章讲,“普选时的特首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甚么是‘民主’?国际社会对‘民主’的共识就是 ‘少数服从多数’;甚么是‘程序’?国际社会对‘程序’的共识是‘方法和步骤’。‘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含义就是提名委员会按照自己的方法、步骤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产生普选时特首候选人。把‘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解释为‘初选’或‘筛选’,不是基本法的观点,徒生争拗。”这篇文章可谓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代表作。我赞成用基本法的讲法,就是“按民主程序提名”,所谓“筛选”、“预选”等都不是基本法的提法,还是用基本法的讲法更准确。

  (十七)我明白到,香港社会有许多人长期以来向往民主、追求民主,希望实现他们心目中的普选,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任何民主普选制度时都是建立在特定的宪制基础上的,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就是这种宪制基础,是讨论普选问题的共同平台,没有这个平台,任何讨论都是“关公战秦琼”,都会把问题越搞越复杂,越搞思想越混乱,不会有结果。要明确提出,无论什么观点和立场,都要以基本法作为依据,作为衡量标准。西方的普选制度可以参考,但标准只能有一个,就是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法律文件,全面体现“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是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基石。在是否按照基本法规定办事问题上,我们没有妥协余地,香港社会也不会同意在这个问题上有妥协余地,因为中央政府和香港社会不会“自毁长城”。因此,爱国爱港力量要高举基本法的旗帜,与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一起,坚决维护“一国两制”,维护香港的法治原则和法治核心价值,维护香港的根本宪制秩序。

  (十八)在“一国两制”下,香港行政长官普选是有前提的,就是前面所讲的,一个前提就是要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另一个前提就是不能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担任行政长官。当然还有其他一些条件,但最根本的就是这两条。这两个前提不确立,不得到香港社会多数人的认同,是不适宜开展政改咨询的,就是勉强进行咨询,也不会有好的结果,欲速则不达。通过前面分析也可以看出,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尚待解决的问题不是很多,只要明确了这两个前提,其他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因此需要一定的时间把这两个前提确立起来,尽管政改咨询启动时间可能晚些,但可以后发先至。我个人认为,特区政府提出适当时候开展政改咨询是合适的,将来还有“五步曲”程序,还有时间落实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

  (十九)最后,我想归纳一下今天我的讲话,最主要的有三点:第一,中央政府落实2017年普选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是一贯的,绝无拖延之意;第二,行政长官人选必须是爱国爱港人士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与中央对抗的人不能当特首是一条底线,这样讲不是为了从法律规定上排除谁,筛选谁,而是为了让将来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和香港市民心中有杆秤,有个衡量的标准,自觉不提名这样的人,不选这样的人;第三,普选必须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对普选行政长官的规定是明白清楚的,已经解决了由谁提名、提名委员会如何组成和选举权普及平等问题,需要共识的主要是提名的民主程序问题。不要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更不能离开基本法另搞一套。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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