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大公报》报道,香港平等机会妇女联席21日公布调查发现,部分受访妇女曾遭遇婚内强奸,近半人曾被性骚扰,但报警求助数字偏低,大部分妇女选择哑忍。在内地,不存在婚内强奸犯罪,但李银河赞成入刑。网友对此议论纷纷。
婚内强奸及性骚扰严重
联席于本月初进行访问,402名受访妇女中,23%人曾遭受家庭暴力,其中高达43%遭遇“10次或以上”的家暴,其中以“性侵犯/强迫发生性行为”及“以经济/其他威胁下强迫发生性行为”分别占21%及17%,反映有超过2成妇女曾在婚内或亲密关系内被“婚内强奸”。
根据风雨兰及群福妇女权益会处理个案的经验,不少家暴个案会被视为伴侣间的纠纷。妇女在暴力或经济威胁下被性侵犯亦不会被视为罪行,最多被视为袭击,并没有视为性罪行。
性骚扰方面,接近一半受访者受过性骚扰,其中逾3成是“触摸身体”,紧接其后的是“在面前作出猥亵行为或露体”(17%)、“猥亵性或侮辱性的说话/笑话”(16%)以及“带有性方面影射或评论”(14%)。
受害人哑忍甚少报警
14%妇女曾遭受性暴力,其中逾20%是遭遇过“10次或以上”的性暴力,当中包括不同形式的严重性侵犯,包括有4成多妇女曾“在不自愿的情况下被迫发生性行为”,有超过四分一被侵的被访者中,“曾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不自愿地发生性行为”及“被侵犯者以照片或影片威吓下发生性行为”。
调查又发现,妇女在遭受暴力后,有“报警求助”的数字非常低,家暴及性暴力的“报警求助”数字分别只有7.6%及4%,而性骚扰则只有不足3%选择报警求助。大部分妇女没有求助的原因都是“感到羞辱”、“不想别人知道”、“不想把事情搞大”及“怕被人指责”,所以选择哑忍。
专家观点:
社会学家李银河:赞成婚内强奸是犯罪
第一,宪法是上位法,刑法、婚姻法是下位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宪法规定公民有不受侵犯的人身权利,这个权利不应当因为有妻子身份就失效。换言之,如果强奸确实发生了,伤害确实造成了,那无论受伤害的是陌生人还是妻子,罪名都应当成立。
第二,我国《刑法》第236条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丈夫强奸妻子的,完全符合《刑法》第236条的构成要件。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换言之,丈夫强奸妻子,具有刑事违法性,理当构成强奸罪。
第三,婚内强奸罪名不成立所依据的逻辑是男权制逻辑。在男权制婚姻中,丈夫有强奸的权利,妻子有服从的义务,因此婚内强奸罪不能成立。但是,现在的国策是男女平等,婚姻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丈夫没有强奸妻子的权利。
最后,不被强奸是人的个人权利,这个权利并不能因为个人进入婚姻这个契约关系而改变。这是瑞士、英国等国家承认婚内强奸罪名的根本原因。从遵从传统习俗到尊重个人权利是现代社会法律变迁的大趋势,中国势必会追随这一趋势。
网友评论:
网友jerry_ponds:婚内强奸当然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而且我认为即便是夫妻,强调相互忠诚、贞洁和同居权利也是不恰当的。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强调上述权利决不是忽略,相反是十分进步的。就是说,即便是结婚了双方也是绝对相互独立的,俗话说“谁也没卖给谁”。
贞操和同居的权利义务没有体现,就说明法律并不保护实际上(各国一样)为男性专有的同居权和不强制实际上只约束女性的贞操义务。起码从法律条文上事实否定人类社会的一大不平等。比起同时期西方主要国家的法律进步不小。只是实施上由于封建残余和法律观念淡薄,没有很好的体现。实际上根据现行婚姻法,由于没有同居权利义务,没有女方同意的强行同居,即便是夫妻也和其他人没有分别――也是强奸。
网友faceoffcool:从道义上说,当夫妻中任意一方在一特定时点,地点,不愿意同对方发生性关系,但遭到强制执行,且造成事实的,我认为最好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如:1,3,5或2,4,6或初一十五。但如果过程中发生较严重的暴力行为,并造成可鉴定的创伤者可交由民事司法部门处理,但要排除过程中某些习惯性行为损伤。总的来说必要性不是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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