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竟可免罪?据香港中通社消息,台湾高雄男子刘锦元在1985年持刀蓄意谋杀两名女子,杀人后潜逃至今,由于警检部门未能在25年法律追诉期内寻获其下落,高雄地方法院于6日判决全案免诉,警方依法不能再追究刘锦元的杀人刑责。
依台湾刑律,谋杀罪名可判最少10年以上的刑狱之灾,情节严重可处死刑。对于警方用近25年的法律追诉期仍未可将杀人凶手绳之于法,有曾参与调查的探员表示:“让凶嫌逃过法律制裁,警察实在没面子。”
案件发生在1985年,刘锦元其时与卖淫女潘秀莲同居,并为潘女作担保,向经营妓女馆的黄王俗借帐14.3万元(新台币),未料潘女借债后人间蒸发,导致刘必须承担债务。他在当年9月伙同友人“阿土”前往与黄王俗谈判,要求分期还债但遭拒,两人因此大怒,于当天下午持刀闯入黄女家中,将她与另一名在场的妓馆工作人员叶群英当场捅死,两人杀人后并抢去现场6万多元财物后逃逸。
警方于案发后发布通缉令,同年12月在屏东地区抓获“阿土”,但刘锦元自此下落不明。
当年参与办案的许姓退休探员表示,刘锦元很狡猾,警方多次发现其行踪,但每次警员赶到现场时,刘都早一步脱逃,后来随着警员调动,案子也就逐渐被淡忘。
高雄法院称,当年9月28日由高雄地院发布通缉令,追诉时效25年,在2011年1月22日届满。由于无法在追诉期内将凶犯抓捕归案,高雄地院6日做出免诉判决,全案至此结束,迄今刘仍不知下落。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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