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大陆和宝岛台湾在重庆签署了ECFA――sorry――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文件,所以我下载了全文阅读,而且分别研读了大陆发布的“简体字版”和台湾发布的“正体字”版。我注意到协议的第16条第2款包含了这样的内容:“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台湾和大陆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签署协议却有两个文字版本,而且不仅是简体和繁体之别,还有“含意义相同的不同表述”,可谓是有中国特色的“一个中国”。那么,到底两种文本到底包含了哪些“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的词语呢?据我不完全统计,两种文本(正文部分)有以下10处用语差别(重复出现的词不计):
(1)首先,这份协议的标题在两岸就不相同,大陆版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台湾版是“海岸合作架”,一个framework,两种表述。(顺便说,在电视上看到台湾江丙坤董事长在会谈时提到这份协议的时候出现了口误,先说“框架”二字,马上更正为“架构”)。
(2)第一条“本协议目标”中的第二款“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其中的“货物”二字,台湾版用“品”,还真不知道有什么区别。
(3)第二条“合作措施”,大陆版有一句“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其中有一个词台湾方面有异议,各位你考量一下,可能是哪一个词呢?
(4)还是第二条,第一款“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其中有两个词用法不同。考一考各位,是哪两个词呢?头一个当然是“货物”,台湾叫“品”;前面已经说过了;另一个是“壁垒”,台湾说“障”。
(5)第二条,第4款“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其中的“便利”一词,台湾叫“便捷”,可能怕和从日语学来的“便利店”中的“便利”搞混吧。但吊诡的是第五条“投资”第四款,两种文本都用了“促进投资便利化”,台湾谈判人员居然了忽略其中的“便利”。这肯定是台湾方面的疏忽,因为到了第六条的时候,“便利”又回归了“便捷”。倍可亲美国中文网/此外,第十一条中有一句“通报重要经贸信息”,台湾也没有变为他们更习惯的“经贸资讯”。看来是接受了这个“信息”。
(6)第三条“货物贸易”第2款“原产地原则”中的第(二)项“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台湾版本有较大的差别:“非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技性易障(TBT)、食品安全植物防疫疫措施(SPS)”。会不会是新华社发布的大陆版本出错了,什么叫“卫生与植物卫生”呢?
(7)第三条“货物贸易”第2款“原产地原则”中的第(五)项“贸易救济措施”,大陆版是:“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台湾方面对这几个国际协定有自己的标准翻译:「一九九四年暨易定第六行定」、「及平衡措施定」、「防定」。
(8) 第六条“经济合作”第一款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台湾方面用语是“智慧保合作”。
(9)第七条“货物贸易早期收获”第二款第三项“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第五项”在台湾称为“第五目”,说实话,我还是第一次看到这种说法。
(10)协议正文最后一句,大陆版是“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而台湾版是:“本於六月二十九日署,一式四份,方各份。四份文本中表述的不同用所含意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这两句,除了一边是简体字,另一边是繁体字,其他一字一句完全相同。我为什么还把他列为第10个差别呢?列位:请注意“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您见过什么协议,哪怕是老百姓之间的欠条,只写日期,不写年份的吗?表面上完全相同的文字条款,隐藏了两岸之间最大的政治分歧。
不用百度一下,您也知道这是为什么。看来,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满脑子都是智慧,释放的都是善意啊。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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