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县一名已婚女子带情郎回家,却不知两人偷欢过程都被丈夫录下。事后,该男子还把通奸影带给岳父看,妇人认为,此行为已侵犯到她的隐私权,求偿新台币80万元。
洪姓女子与在台军中服役的江姓男子于1982年结婚,由于江并未向台军方报准,2008年判决确认婚姻无效。不过,据“民法”规定:“经依户籍法为结婚登记者,推定其已结婚”,两人的婚姻在法官确认婚姻无效前仍有效力。
2年前两人打离婚官司时,江男在法庭提出妻子偷情录像带、照片佐证。洪女认为隐私权遭侵犯,导致她2年来无法安眠,要求江赔偿新台币80万元。江男表示,当时他在气愤之余,前往岳父家播放通奸影带内容,请岳父主持公道。
法官认为,江男为调查妻子外遇,在家中装设监视器搜证,并在打离婚官司时当作证物,手段与目的符合比例原则,且并未对外散布,难认有侵害洪妇的隐私权,驳回妇人索赔请求。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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