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针对阿里巴巴的一项集体诉讼。法院认定,阿里巴巴的信息披露“准确而充分坦诚”,原告未能证明阿里巴巴曾作出虚假陈述,亦未能证明阿里巴巴曾有意欺瞒投资者,从而裁定驳回该起诉讼,阿里巴巴对这一裁决表示欢迎。
美法院裁定阿里胜诉
这起集体诉讼的牵头原告方为Christine Asia公司和威廉姆·泰(William Tai)。2014年7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在浙江召开阿里巴巴行政指导座谈会。原告方认为,阿里巴巴刻意隐瞒了这一“行政程序”,令其在IPO时发布 的申请上市登记表有误导性质。
与原告主张相反,法院认定,阿里巴巴的信息披露“准确而充分坦诚”。麦克马洪(McMahon)法官表示,阿里巴巴“并没有义务披露7月16日会议及受 到行政指导,因为7月16日的会议最多只能被看做是一次与监管机构的非正式会议”,并裁定“准许被告关于驳回原告起诉的申请。”
美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2014年7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及省级工商部门的代表召集阿里巴巴开会,就其淘宝及天猫平台上可能出现的违法行 为给予“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工商总局的一个非正式管理行为,用于鼓励商家及行业自查,帮助商家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预防或避免发生违法行为。行政指导并 不具有强制性。国家工商总局并未就该会议发布任何正式的结果,亦没有要求阿里巴巴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指定期限内解决他们关切的问题。
判决 书中提到,上市之前,阿里巴巴递交给美国证监会的上市登记表(包含了IPO招股书),提及了电商可能遇到的困难,中国的监管环境以及随之而来阿里巴巴业务 的风险,披露内容还包括中国政府可能会发布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可能会对阿里巴巴及中国电商行业产生不利影响。法院认为,阿里巴巴的上市申请表及招股书 “完整披露了所有实质性的投资风险”。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合伙人沈海强律师认为,美法院的裁定是公正客观的。任何一家规模型 企业,都会频繁地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判断阿里巴巴是否对此存在误导性的披露或刻意隐瞒此次行政指导可以从结果入手——阿里巴巴并没有因此事受到任何行政 上的处罚。这意味着此次行政指导没有发生任何确定性的法律后果,只是一次正常的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交流。
非正式行政指导无披露义务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交易代码为“BABA”。而上市之前的7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在浙江召开了阿里巴巴行 政指导座谈会。2015年1月,美国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集体以阿里未披露该消息涉嫌违反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由向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针对 阿里巴巴公司及其高管的集团诉讼。
原告方认为,阿里巴巴刻意隐瞒了这一“行政程序”,令其在IPO时发布的申请上市登记表有误导性质。不过美国相关法院在最终的裁定中,驳回了针对阿里的集体诉讼,认定阿里巴巴的信息披露“准确而充分坦诚”。
美法院判决书中提到,原告并未声称阿里巴巴曾在国家工商总局监管行动中或由于其他原因受到调查、罚款或处罚。一个并未显示与中国政府或者中国主流媒体存 在任何关联的中国博客,在没有给出明确消息来源的情况下,声称“一些参加7月16日会议的人士透露”,国家工商总局官员在会议上警告阿里巴巴,国家工商总 局准备每年罚款阿里巴巴1000次甚至几千次,罚款金额为阿里巴巴日销量的1%。
据了解,所谓的行政指导,其实是国家工商总局的一个非 正式管理行为,用于鼓励商家及行业自查,帮助商家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预防或避免发生违法行为。这就是说,并不是企业已经有了违法违规的行为,监管部门才给 予行政指导。另外,行政指导并不具有强制性,国家工商总局并未就该会议发布任何正式的结果,亦没有要求阿里巴巴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指定期限内解决他们关切的 问题。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消息,2014年,全国工商系统共实施了1万余次行政指导。通过行政指导,较好地帮助经营者树立守法意识,促进企业自律,缓解和避免了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矛盾,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教授罗培新表示,法官所依据的核心法律条款是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5规则。根据该规则,构成证券欺诈行 为,必须满足四个要件:其一,被告实施了欺诈行为;其二,欺诈行为涉及到重大错误、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三,欺诈行为影响了理性的投资者买入或者卖 出股票的判断;其四,被告存在恶意。这一事实依据也是决定本案判决的关键,行政指导不属于成美国《1934年证券法》所要求披露的重大事实。从裁决结果 看,麦克马洪法官也对这一判断表示认同。 综合自每经网、新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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