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智友的后期证言称,九鼎拍卖是自己的,但实际上公司幕后操作者是杨奔。
杨奔聘请的司机也称,九鼎拍卖实际管理人是杨奔。
甚至在湖北省孝感市检察院的指控中,杨奔也占据重要嫌疑位置。起诉书不但指出杨奔是初始收购科泰发公司的主导者,还指出五星公司的200万元是汇入到由杨奔指定的九鼎拍卖账户,同时,向五星公司作出虚假承诺的是“杨奔等人”,而不是判决书认定的“王文颖等人”。
在挪用《居间合同》共管账户资金时,起诉书称,杨奔让王文颖交出该共管账户的密钥,指派九鼎拍卖出纳对账目进行了核查,并再次将密钥交给了王文颖管理。
这一情节在判决书中并无显示,判决书中的说法是,杨奔在得知共管账户中的款项被王文颖转走后,曾对该账户的账目进行过查询。
检察机关起诉书对杨奔的指控,以及证人后期针对杨奔的证言,法院均未支持。
该案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法院解释称,对上述陈述、供述和证言的变化,赵诚、王文颖等人均未作出合理解释,且其不仅自身前后矛盾,还与该案的其他证据相矛盾。赵诚的陈述和黄智友等人的证言均过于笼统,没有指出杨奔组织、指挥的具体行为,且该结论多为其推断。王文颖与杨奔有刑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不排除其有推卸责任的可能,其变化后的供述可信度不高。
相关司法文书称,杨奔因其特殊身份,不排除其在促成《居间合同》签订过程中起了一定作用,但不能由此推定其是本案的组织、控制、指挥者。
2014年8月28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文颖犯合同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已一审生效。
据悉,上述陈述、供述和证言在王文颖被逮捕前后发生变化的情况,在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王文颖案判决前就存在,但该院王文颖案判决书中采信的均为变化之前的陈述、供述和证言。
和武汉中级法院不同,在杨奔案中,检察机关采用了变化后的陈述、供述和证言,以此证明杨奔为该案的共同犯罪人,但这被孝感市中级法院认定为“依据不足”。
另一起诈骗指控
该诈骗案发后,王文颖非法占有的款项均未归还。杨奔退出1000万元,公安机关从杨奔处扣押硬钨金499.35千克。
涉案近500千克硬钨金从何而来?这涉及到,检察机关对杨奔涉嫌合同诈骗的另一指控事项。
2011年8月底,杨奔入股并实际控制湖北华瑞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瑞天成公司)。
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有色金属销售、房地产开发、广告设计等,杨丰楷(杨奔)实缴出资1000万元,任监事。
湖北省应城市蒲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蒲源公司)的陈传宗有一批硬钨金急于出售,并委托朋友帮其联系买家。
2011年12月11日,经居间人介绍,陈传宗与杨奔的华瑞天成公司签订了总货款为2107.9万元的硬钨金销售协议,双方约定硬钨金单价2万元/千克,硬钨金总重量1053.95千克。
为何刚刚入股控制华瑞天成公司的杨奔在短时间内便与陈传宗签订数千万元货款的购买协议?
起诉书称,武汉市公安局对五星公司被诈骗一案立案,杨奔急需资金退赃。但这一说法,未获法院支持。
之后,杨奔以333.4千克硬钨金作抵押向大冶市攀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攀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达借款1000万元,约定月息1.2%,这1000万元于同日到账华瑞天成公司账户。
两天后,杨奔将该款作为其在五星公司被诈骗一案的退款汇入武汉市公安局涉案暂存专户。
2012年1月6日,杨奔又将499.35千克硬钨金交武汉市公安局扣押。
之后,陈传宗、陈达均一再催款。2012年5月,杨奔要求陈传宗再送400千克硬钨金到华瑞天成公司,陈传宗要求结清之前所欠货款才肯继续发货。杨奔便借款 200万元付给蒲源公司,陈传宗随后将近400千克硬钨金拖至杨奔指定仓库。5月底,陈传宗因一直无法收回货款,便将留存在指定仓库和华瑞天成公司的硬钨金拖回应城。次日,陈传宗为能收回货款,在与杨奔交涉后,双方重新签订了硬钨金销售协议,协议确认双方硬钨金的销售总重量为794.65千克,价格调整为 1万元/千克;除已付210万元外,同年7月31日前再付400万元,余款在同年10月1日前全部结清。
变更协议签订后,杨奔仍未履行合同,2012年6月11日,陈传宗到应城市公安局报案。
该案移交检察机关后,检方认定杨奔涉嫌合同诈骗584.65万元。
孝感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应将杨奔处置333.4千克硬钨金抵押借款1000万元交给武汉市公安局的事实认定为是杨奔诈骗的起因,也不应由此推定杨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判决书显示,依照第二份销售协议,杨奔的履约时间分别是在2012年7月31日前和同年10月1日前这两个时间,但是陈传宗却在当年6月11日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这也是杨奔不能履约的原因之一。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