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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手打击证券犯罪 专家:恶意做空非罪名

www.sinoca.com 2015-07-09  第一财经日报


  恶意做空如何认定

  公安部的介入,让“恶意做空”者感受到空前的威慑力。但也有市场人士疑惑,何谓恶意做空?

  7月2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就期指恶意做空引发市场下跌对市场做出回应,但并没有使用“恶意做空”这样的词汇。

  张晓军称:“近期,股市出现较大幅度下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也出现大幅下挫。根据证券和期货交易所市场监察异动报告,证监会决定组织稽查执法力量对涉嫌市场操纵,特别是跨市场操纵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专项核查。”

  上海师范大学副教授黄建中此前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恶意做空只是坊间说法,并不妥当。做多与做空,是两种投资方向的选择,本身并不涉及违法的问题,且市场正是因为有多头和空头的同时存在才有成交,两者都是证监会保护的投资者范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恶意做空”本身不是一个罪名。

  刘俊海介绍,证券领域违法犯罪有多种表现形式,较为常见的是操纵市场罪、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恶意做空”不排除几种违法犯罪行为并行,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也认为,虽然法律上没有恶意做空、善意做空这样的概念,但是近期股市当中,确实存在一种违法行为,利用股票现货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的制度漏洞,在股指期货市场实现“以小博大”,获取暴利。

  “这种违法行为的正式名称,是跨市场操纵,属于市场操纵行为的一种。”邢会强称,目前正在修订的《证券法》草案中,已经对跨市场操纵做了规定。他认为,虽然草案还没有通过,但是证监会依据已有的法律规章,也能够对跨市场操纵行为进行认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告诉记者,查处“恶意做空”,目前是依据现行《证券法》第七十七条,有关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证券法》没有直接给操纵市场下定义,但用列举的方式说明常见的操纵市场的行为表现方式,包括:禁止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事实上,证监会自去年开始,就已经注意到跨市场操纵行为,并发现相关案例。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去年8月曾表示,账户关联隐蔽化、操纵手法多样化、信息型操纵案件值得关注,同时跨市场操纵也开始出现。“执法实践中,已经遇到跨期货、现货市场操纵的案例。”

  黄建中表示,从证监会表述看,此次打击主要针对两种行为,一种是违法行为,即做空同时操纵市场;另一种是违规行为,主要指某些机构投资者可能违反只能做期指套保不能做投机的规定,即做空市值大幅超过了股票现货套保的额度限制。

  一位从事期货相关业务多年的机构人士对本报表示,监管层此次出手打击“恶意做空”,应该是有针对性的。“目前市场上存在一种行为,通过做空,造成现货市场融资被强平,导致股市短期内非理性下跌,这种行为背后可能有‘恶意’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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