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淘宝阿里让中国陷入“谁创新、谁灭亡”的魔咒
淘宝的存在,让中国的几千万人放弃创新,愚昧地认为淘宝就是自己人生的创业机会和事业阵地。淘宝不但扼杀了中国人的创新,更让人们不敢创新,因为创新者的产品头一天上市,第二天就可以在淘宝上买到大量仿冒品,营造了“谁创新、谁灭亡”的魔咒。
4.淘宝阿里让几千万中国人沦为免费流量和售假的奴隶
淘宝的存在,致使几千万中国创业者本应拥有自己的产品和阵地,但淘宝却让这几千万群体沦为免费流量和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的奴隶。上千万辛苦拼搏在淘宝上的店主们,95%的都在亏损,只有4%的能够勉强保本,而能真正赚钱盈利的仅有1%,就算赚钱盈利群体的收入水平却只有可怜的300—3000元,远不如认真打好一份普通工来得更实惠和赚的更多。
5.淘宝阿里彻底摧毁3000万中国人的健康
淘宝的存在,培养了3000多万脑残、脖歪、胸凸、腰坏、腿瘸群体,愧对向来善良质朴的中华民族。广大的大学生、家庭主妇、待业小青年不好好地去找一份工作,因为听信淘宝“自由创业、轻松当老板”的思想蛊惑,对淘宝产生了严重依赖症,犹如吸食鸦片一般成为精神和肉体的毒害者。
据有关机构统计,中国每年新增300-500万的淘宝虫,这些被淘宝洗脑的淘宝虫由于长期埋头于电脑旁,每天工作10个小时以上,大都患有偏头痛、颈椎、胸椎、腰椎、坐骨神经等严重的疾病,只要从事淘宝开店三年以上,99%的淘宝虫身心均遭到严重的损坏与摧残!
6.淘宝阿里掏空国库偷税5万亿,将中国沦为创新沙漠
淘宝掏空国库,国与民不富。淘宝、天猫、支付宝等阿里体系每年交易总量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10年来累计交易总量超过100万亿。然而这么庞大的交易总量竟然没有向国家上缴一分钱的税收,每年偷税漏税总量超过1万亿以上,10年累计偷税5万亿,超过世界上一百个国家的GDP。
这种垄断的电商格局一旦形成并坐大,将威胁到整个中国5000万中小微企业的生存,严重恶化企业生态环境并彻底扼杀中国5000万企业的创新动力,使之沦为淘宝奴隶,并将中国彻底变为企业创新的沙漠。
除此之外,最近连续多篇文章都具有很大煽动性,查看内容后初步判断,也的确多为未有明确出处的谣言和恶意中伤。
以下是整理的部分标题:
1、2015-01-30 淘宝不灭亡,中国不富强
2、2015-01-31 阿里神话破灭,淘宝灾难开始!
3、2015-02-01 淘宝阿里偷税5万亿,超过100个国家GDP!!!
4、2015-02-02 看门狗和小偷握的哪门子手?——评国家工商总局与淘宝大戏
5、2015-02-03 真相揭秘:马云淘宝的危机在哪里?太可怕了!
值得注意的是,几乎在每篇极具有煽动性的文章正文末,都有淘金地自己的文字广告和二维码广告,“淘金地——华南地区最大的B2B电子商务平台,中国B2B电子商务十强。重点打造机械设备、仪器仪表、五金安防、橡塑化工、能源建材、电子电气、服装家居、珠宝饰品等12大细分行业。拥有830万中小微企业会员,平均每天活跃买家超过10000家,覆盖全球3000多个城市、300多个行业,影响商务人群超过1.2亿。”
据公开资料,迪蒙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旗下品牌淘金地是华南地区规模最大的B2B电子商务平台,全国B2B十强,与B2B行业老大阿里巴巴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关系。
相关商业纠纷律师称,上述介绍说明,淘金地,或者说深圳迪蒙公司与B2B行业老大阿里巴巴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关系,涉及竞争对手的猛烈攻击,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也更容易在“损害商誉”行为中被定性。除了阿里巴巴举证自己遭遇的损失,如果这些损害商誉的言论行为给淘金地带来了实际利益,比如通过广告、传播扩大的影响力带来了实际的订单等,这些收益都可被追溯为阿里巴巴的损失。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行为要件: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经营者一定是在同一领域内,具有竞争关系的。
2.在客观上一定是实施了这种诋毁的行为。
3.损害了竞争对手。
4.诋毁商誉具体包含两个方面:可以是商业信誉也可以是商品的声誉。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哪些属于民事范畴,哪些可以进入刑事范畴?目前中国法律有一些界定。对于侵犯商誉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刑罚以打击这种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危害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此前发生过的,蒙牛、伊利商业信誉诽谤事件,公安机关对涉嫌侵害商誉犯罪的策划公司员工和蒙牛管理人员批捕并追究刑事责任,即依据的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或许是阿里巴巴在缕缕陷入舆论漩涡之中时,仍然态度如此坚决,向公安机关寻求刑事报案与保护的最核心动因。
但有关律师也指出,刑法中没有对“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作出明确的界定,实践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定。一般普遍认为,重大损失是指犯罪人实施并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造成他人商誉贬值,进而使他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面临破产的情形。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多次诋毁他人商誉或诋毁多人的商誉,以及采取特别恶劣的手段进行诽谤,或造成除经济损害以外的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并且有关经济损失,往往能够认定损失在50万元以上。这应该是此案最终如何定性的核心要素。
目前,此案能否最后被立案以及司法机关如何判处尚不清楚,但是“商誉”当事人寻求刑事和司法保护,并无不妥,我们愿意看到事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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