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下午,蔺文财即被东阳公安控制。
而此次,针对东阳公安是否应该回避,又掀一轮对掐态势。吴英方要求东阳市公安局予以回避的申请被拒后,并不善罢甘休。
8月14日,吴英及其他两名涉案人的代理律师向东阳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递交“回避申请书”。朱建伟称,此份申请书已经寄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向东阳市检察院核实此事,相关工作人员称,至今没听说过有收到任何关于吴英案的司法材料,自己对此也并不知情。
“回避”争议
至于东阳公安在此案中是否应该回避,正如前述东阳公安与吴英方辩护人的两种法律意见,法律界人士也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由公安部公布,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章 “回避”中的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比较符合此案解释。
“其实公安的回避与否,取决于这个案件的办案人员有没有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如果副市长和公安人员有亲属关系,这根据规定要回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丹红认为,“但像他存在隶属关系,则要整个公安机关回避,这在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
“而且,像这种情况申请回避,也不会被批准。根据这个逻辑,涉及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案件本地的办案机关就没法办理了。”吴丹红认为,陈军副市长的身份不在此案的回避之列,除非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和陈军存在某种直接的联系,且这种联系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
“虽然没法条明文规定,依法理要回避。”律师斯伟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章“回避”解读,“我国法律规定机构回避,如东阳公安局受市领导领导,因此是有利害关系的,符合28条第四款的立法精神。”
斯伟江认为,法律虽然没明文规定机构回避,只规定人回避,但如果所有人都有关系,就需整体回避,司法实践做法是上级指定其他地方办理。此前,“温州纪委和於其一案”由浙江省级机构指定温州之外的区域衢州的办案机构承办,属同一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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