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月18日,浙江高院驳回被告人吴英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报最高院复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中认定的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证据确实、充分,维持死刑判决。吴英和她的本色集团神话,最终画上句点。
浙江省女子监狱外
新华社中国网事:【"亿万富姐"吴英死缓减刑为无期】浙江"亿万富姐"吴英减刑案今天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开庭审理,法院裁定,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
延伸阅读
按《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无故意犯罪,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故意犯罪,由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
此前,外界猜测,在没有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吴英至少可以被减至无期徒刑。吴英的刑事代理律师朱建伟此前亦曾表示,吴英在狱中表现良好,没有故意犯罪,减刑应该没有问题。
此次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符合外界预期。
吴英案大事记
2007 年2月13日 东阳警方表示,之前多名群众举报,反映吴英及“本色集团”以高利率吸收大量民间资金,而当地银行系统也发现吴的账户上经常有大额资金汇入。东阳警方调查后,发现吴英以月息3分以上的高利率向社会公众借款,最高的利息超过1角,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大嫌疑,遂对亿万富姐吴英刑事拘留。
2007年3月16日 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被刑事拘留三十几天后,被浙江东阳市公安局逮捕。
2008年2月20日 在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向东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东阳市检察院以吴英“涉嫌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东阳市法院提起公诉。而此后金华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吴英并不构成“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是构成“集资诈骗罪”。
2009年12月18日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 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吴英的上诉书中提及其上诉理由时认为,其本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图,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仅有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物品,因此不存在肆意挥霍。
2011年4月7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二审中,厘清以白手起家创办本色集团的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成为判决的关键。当时,吴英当庭认罪,承认此前东阳市检察院对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诉。二审结果当时并未宣布。
2012年1月18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吴英非法集资7.73395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亿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维持原判。
2013年2月20日,吴英家人向最高院提交刑事申诉状,要求依法撤销浙江省高院做出的(2012)浙刑二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无罪,并主张吴英的资产完全可以偿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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