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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通国内起诉美国高通商标侵权 索赔1亿(图)

www.sinoca.com 2014-06-06  21CN


  继苹果公司被深圳唯冠公司以商标侵权起诉后,美国另一大世界500强公司QUALCOMM再次遭遇中国公司维权起诉。QUALCOMM公司在中国被熟知的是其“高通”品牌,短短几年,高通芯片迅速在国内手机芯片市场占据一席之地,但麻烦也随之而来。

  6月5日上午,国内一家同名的半导体企业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高通)宣布,于4月底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美国QUALCOMM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目前法院已受理并立案。

  上海高通的代理律师杨宇宙表示,上海高通的维权立场包括要求美国QUALCOMM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全面停止使用一切“高通字样”;美国QUALCOMM明知中国高通(指上海高通)将“高通”合法注册在先,却仍然肆意侵权使用高通商标,给中国高通公司运营造成恶劣影响和巨大损失,要求其赔偿上海高通侵权损失费1亿元人民币;登报向上海高通乃至全社会道歉。

  谁的“高通”?

  杨宇宙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此案有两个被告,第一被告为美国QUALCOMM INCORPORATED卡尔康公司,第二被告为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他解释说,因为第一被告在其QUALCOMM中文网站上发布大量侵权宣传内容,而在工信部域名登记信息系统显示该网站的主办者是第二被告,因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原告上海高通成立于1992年,并同步注册“高通”商标,其早期汉卡业务与联想、金山齐名,目前则主要依托芯片,聚焦智能芯片、智能生活、智能物流和智能教育四大市场。显然,两家公司在部分业务上存在竞争关系。

  上海高通方面称,美国QUALCOMM公司的“侵权”从上世纪就开始了。1994年,美国QUALCOMM公司开始在中国申请QUALCOMM商标,在中国使用的字号翻译为卡尔康;但自从1998年,其进入中国市场后,开始以“高通”字样作为其部分产品和服务的商标使用;2001年,美国QUALCOMM公司在中国成立高通无线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和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正式将“高通”作为企业字号。而很长一段时间,美国QUALCOMM公司并未申请“高通”商标。

  杨宇宙表示,直到2010年,美国QUALCOMM公司才申请注册高通第9类和第38类商标,但由于已被上海高通注册使用,其至今未获注册通过。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2002年,上海高通曾通过律师正式向美国QUALCOMM公司发出律师函,但后者不予理睬,继续以“高通”字号出现在宣传中。其间,两家公司也曾尝试沟通。但上海高通董事长程儒萍表示,美国QUALCOMM公司试图出价5万元购买“高通”商标,这让她感觉到受辱。首次谈判失败。

  商标侵权

  美国QUALCOMM公司成立于1985年,与上海高通同处半导体行业,其2013年以172亿美元的营收稳居全球IC设计之首。在中国,随着智能手机市场的爆发,高通芯片异军突起,主流手机品牌商小米、中兴、联想部分产品均采用高通芯片。

  与此同时,带有“高通”字样的品牌推广遍布网络。杨宇宙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美国QUALCOMM公司将“高通”在中国用作其公司产品和服务商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其官方网站,官方新浪微博,新浪博客以及其他宣传资料中大量使用“高通。骁龙.处理器”、“高通芯片”、“高通Snapdragon芯片”、“高通参考设计”等等行为,这均侵犯了上海高通四个商标的商标权(第“662482”、“776695”、“4305049”和“4305050”号中国注册商标)。

  同时,他还表示,美国QUALCOMM公司将“高通”和其关联公司翻译的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通公司”、“美国高通公司”、“美国高通公司(中国)”、“高通中国”、“高通技术公司”、“美国高通技术公司”、“高通创新中心”、“高通互联网服务集团”、“高通CDMA集团”、“高通风险投资”、“高通生命公司”、“高通无线医疗部门”、“高通MEMS技术公司”等也对上述四个商标构成侵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高通方面称迫于无奈和公司正常运营之需,公司才聘请律师启动证据收集及公证准备,并提交诉讼至法院。杨宇宙举例说,现在百度搜索“高通”,出现的均是与美国QUALCOMM有关的高通信息,这对上海高通的品牌推广是一种损害。

  该案中,杨宇宙代理起诉的法律依据包括2014年生效的商标法和200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前者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行为,其中第二项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后者则解释了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关于此案,美国QUALCOMM公司在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采访邮件时表示,公司已获知此事,并于近期收到了相关法律文件,会在法律的框架内予以配合。但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事件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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