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缺失,托管人不作为
事实上,与几年前相比,针对打击“老鼠仓”的立法已经有了长足的改进。“目前关于‘老鼠仓’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已经有了规定,其他法律暂时没有,但是证监会的条例中是有的,只是证券法还没有更新,所以不能算是法律缺席。”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顾肖荣对《中国经济周刊》强调。他是国内既精通刑法又熟悉证券法的专家之一,曾向相关部门提交过关于“老鼠仓”的立法建议。
据悉,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已将“老鼠仓”上升到刑法高度,并按内幕交易罪处罚。最高判处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不过,在中银律师事务所资深证券律师付明德看来,虽然已有法律架构,仍有亟须完善之处。“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涉及众多投资者,‘老鼠仓’损害的是普通投资者利益,所以法律应该赋予充分民权,在立法时,应该赋予投资者对监管部门充分的监督权,对于监管层失职、渎职和不当行为,有检举、控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付明德还对记者补充,立法时应该赋予投资者便捷的民事诉讼权,“目前有关证券侵权行为民事诉讼不畅,也是造成老鼠仓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我国立法迄今未对“老鼠仓”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综合《证券投资基金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并不受理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
除了立法层面的建设,基金治理结构也被认为要对“老鼠仓”泛滥的现象“负责”。“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是属于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中包含了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理论上基金管理人应该受到托管人和持有人的双重监督,持有人的监督没有立法支持,而托管人的作用也微乎其微。”一位精通证券交易的投行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据上述人士解释,基金托管人反而成了“老鼠仓”生态链上的一环。“托管人的报酬也是基金公司来支付的,因为被视为优质业务,所以银行可以说趋之若鹜,很难履行监督义务。”
此外,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托管协议,一般经过证监会和央行批准,基金管理人就有权更换托管人。“《证券投资基金法》是规定基金合同可以约定托管人职责在什么情形下终止,但是大多数基金都会约定只要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就可以更换托管人。”上述人士直言,肩负监督重责的托管人形同虚设。
这同样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在证监会5月9日召开的例行通报会上,下游的银行托管人也成为排查对象。
和中国目前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托管人方式不同,德国采取的是监管机构选择基金托管人的方式。基金托管人成为基金持有人的代理人去监督基金管理人,把对基金托管人受托监管公司的监督和选择权交由监管机构。
近年来轰动一时的“老鼠仓”案
首例“老鼠仓”
唐建
生于1974 年,曾任“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基金经理
经查明,2006年3月,唐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所控制的证券账户交易新疆众和股票,为自己及他人非法获利152.72 万元。2008 年4 月8 日,证监会公布处罚决定,取消唐建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其违法所得152.72 万元,并处50 万元罚款,使其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因内幕交易而被查处的第一个基金经理。
金额最大的“老鼠仓”
马乐
生于1982年,曾任“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
法院查明,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马乐利用博时精选交易股票的非公开信息,买入相同股票76只,交易金额10.5亿余元,盈利1800余万元,涉案金额为历史最高。2014年3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马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判处罚金1884万。但检方认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提出了抗诉。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