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事
4900万公关费打水漂
对于为何要帮丁书苗获取那么多的经济利益,刘志军在供述中说,他有私心,一旦他需要用钱,丁书苗就会为他花钱办事。
丁书苗在供述中说,因为刘志军帮他挣了不少钱,“凡是他安排我做的事情,我都尽力去办,花多少钱我也不吝啬。”
检方指控,丁书苗于2008年至2010年间,按照刘志军的授意,为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开脱或减轻罪责、为刘志军职务调整创造条件疏通关系,先后两次以花钱办事的方式给予刘志军钱款共计4900万元。检方认为丁书苗构成行贿罪。
丁书苗称,2008年初到2009年,刘志军知道何洪达被调查之后,让她找关系,使何洪达不进入司法程序,或者能够被从轻处理。她为此花费了4400万元,但事儿没办成还被骗了。事后,她将这些情况都告诉了刘志军。
2008年到2010年,刘志军为了能够到地方任职,让她找关系为其创造条件。丁书苗说,她实际支付了500万元却找错了人,但事后,她曾告诉刘志军,自己为此事花了1000万。她说:“花钱办事,就是为了对刘志军进行回报。”
获利
通过她递条子很灵光
丁书苗通过刘志军获取的利益,绝大部分都是通过有偿运作的方式帮企业中标,以获取巨额中介费。
丁书苗的辩护律师当庭总结这个模式:即投标人通过中间人找到丁书苗,将投标企业想中标的意思传递给丁书苗,丁书苗写条子递给刘志军,刘志军打招呼让投标的企业中标,企业给中间人中介费,中间人再分给丁书苗。
公诉人提到丁书苗在上述模式中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是主犯。辩护律师表示不认同,认为上述模式虽然有中介的外衣,但本身不是经营行为,是串通行为,递条子的丁书苗是投标企业的代言人,视为投标企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此案应定性为处罚结果更轻的串通投标罪更为准确。
辩护律师也不认同丁书苗是主犯,他提到一个细节,郑鹏找丁书苗第一次帮投标企业中标后,郑鹏问过丁书苗找的谁帮忙。丁书苗说“我的老板”。
丁书苗说的老板就是刘志军,刘志军多次对丁书苗进行指导,说高铁项目很多,让她可以找有一级施工资质的央企合作。当丁书苗第一次拿着郑鹏写有投标企业和标段等信息的条子找刘志军,刘志军问她是什么意思,她还答不上来。
后来郑鹏告诉丁书苗是“中标”,她才又去告诉刘志军“是中标”。
刘志军之后告诉丁书苗,以后就可以用这种方式给他递条子。此外,因郑鹏老是少给中介费,丁书苗对刘志军说过后,刘志军说:“这样不行,该给多少就是多少。”
辩护律师认为,在这个模式中,给下属打招呼、干预招投标的刘志军才是起主要作用的人。丁书苗只是一个传声筒,不是主犯。
案发
到案后供出幕后老板
据悉,刘志军曾经对丁书苗一再叮嘱,央企审计严格,直接从央企收中介费容易出事,可以间接通过施工队收钱。但最终,仍有一家中标铁路项目的大型国企将数千万中介费直接打给丁书苗的公司,结果被有关部门发现,致东窗事发。
2010年12月24日,丁书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1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
丁书苗的辩护律师提出,丁书苗到案后揭发刘志军滥用职权和受贿,从而破获了刘志军案,应认定丁书苗构成重大立功。
但检方认为,丁书苗在供述自己的非法经营和行贿行为时,必然会提到刘志军的滥用职权行为和受贿行为,尤其指出,行受贿犯罪是对合犯罪,丁书苗供述自己的行贿必然会提到刘志军受贿。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这应该是丁书苗如实交代自己犯罪行为,不构成重大立功。
京华时报记者裴晓兰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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