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一位市民扶着自行车从临商银行某支行门前走过。
“起诉银行是一种犯罪行为。”在警方讯问笔录中,梁秀芬深刻“反省”。
2011年2月,身为VIP客户的梁秀芬起诉山东临沂临商银行,要求归还其658万元“存款”中的300万。法院6月开庭审理此案。7月,梁秀芬被警方以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拘。2012年11月,梁秀芬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一审被判刑12年。今年9月10日,此案在临沂市中院二审。梁当庭称“承认起诉银行犯罪并放弃起诉权”的讯问笔录系遭逼供。
案件
行长潜逃VIP讨“存款”
梁秀芬一案,刘树伟是源头。刘树伟现年41岁,曾是临沂市金融圈资深从业人员。卷宗显示,1998年,刘树伟进入临沂市罗庄商业银行。后机构调整改名,刘树伟于2002年担任临沂市商业银行(临商银行前身)罗庄分理处主任,后任罗西支行行长。
现年56岁的梁秀芬,曾是三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手握雄厚资金。因刘树伟多次揽储,两人成为“熟人和朋友”,并发生频繁的银企往来和资金交易,成为临商银行的VIP客户。
鲜为人知的是,身为行长的刘树伟私下多方揽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2007年10月,资金链断裂后,刘树伟潜逃。2008年7月15日,刘树伟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警方拘留。2010年10月16日,因犯金融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刘树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刘树伟入狱前后,司法机关并没有对梁秀芬展开调查,直到她“自己先跳了出来”。
梁秀芬手握两张临商银行的现金交款单,金额分别为658万元和2000万元,均有刘树伟本人签字和银行公章。由于标的额等因素,梁秀芬试图先追回数额较小的那笔“存款”。2011年2月11日,梁秀芬起诉刘树伟,并将临商银行列为第二被告,要求归还658万元“存款”中的300万元。
遭遇“反诉”获刑12年
2011年2月12日,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受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并于6月15日开庭审理。梁秀芬诉称,她持有刘树伟向其开具的数额为658万元的现金交款单,刘树伟案发后,她到临商银行支取,查无此款。
对此,临商银行向法院指出梁秀芬所持证据有重大瑕疵。其称,刘树伟2007年10月19日已潜逃至新疆,而梁秀芬所持的现金交款单日期为同年10月25日,系刘树伟潜逃后办理,故不能作为证据。临商银行认为,涉案的银行存款凭证,其实质是双方恶意串通将个人借贷风险转嫁至银行承担。
对这起民诉案件,兰山区法院没有立即宣判。
2011年3月24日,即她起诉临商银行一个多月后,临商银行向警方报案,并于5月26日获得立案。7月11日,民诉判决未出,梁秀芬被警方刑拘。
2012年6月5日,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一审在罗庄区法院审理。梁秀芬和刘树伟被控两项罪名:仿造金融票证罪和高利转贷罪。一审判决书显示,梁秀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予否认。刘树伟否认高利转贷罪,但承认伪造金融票证罪。同年11月21日,法院一审认定,梁秀芬和刘树伟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刘树伟系漏罪,考虑坦白情节判刑11年,处罚金10万元。因数罪并罚,决定对刘树伟执行20年刑期,实际加刑3年。梁秀芬被判刑12年,处罚金20万元。
一审判决下发后,梁秀芬提起上诉。
是存款还是私人借款?
今年9月10日上午,梁秀芬案二审在临沂市中院设在临沂看守所的法庭审理。梁秀芬和刘树伟戴着脚镣,并排坐着受审。
梁秀芬陈述,她的公司在临商银行罗西支行有账户,行长刘树伟多次到她公司揽储。后来经统一汇总,刘树伟当面开具了两张金额分别为658万元和2000万元的现金交款单。
卷宗显示,两张单据开票日期是2007年10月25日,均有刘树伟本人签名,但梁秀芬的名字被写为“梁秀粉”。
事实上,卷宗显示,10月25日刘树伟早已逃离临沂,对于开票日期是否就是这天,梁秀芬表示记不清。但梁秀芬称,当时刘树伟还没案发,出于对“行长”的信任,她当时并没细看日期。
梁秀芬认为,该笔交易为“存款”。但刘树伟予以否认,并解释为双方个人借款,
对方也知道他是用于放贷,“数额属实,条(单据)是真实的,章也是真的”,但是与银行无关。他称,两张单据是之前借款汇总,是在梁秀芬胁迫下开具的,所以他故意将梁的名字和日期写错。
梁的辩护律师指出,卷宗显示,刘树伟在其他材料上也写过“梁秀粉”,明显系书写习惯问题,时间是否写错,与把钱交给刘树伟的事实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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