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奇莱的合同瑕疵
省政府的通盘考虑,显然无法顾及所有人的利益,尤其是那些此前已拿到探矿权的部门,比如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
早在2002年7月,通过向省国土厅申请,西勘院拿到了“陕西省横山县波罗-红石桥(下称波罗井田)煤炭普查”的探矿权,面积279.23平方公里,有效期为2002年5月23日至2005年4月25日。后经延续与变更手续,勘探面积拓展至340平方公里,但探矿权至今仍在西勘院之手。
2003年5月,西勘院由于缺乏资金,与山东鲁地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鲁地矿业)共同勘查开发该区域的煤炭资源。西勘院委托评估机构确定勘探权的价格为1200万元,双方签订合作勘查合同,约定勘查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利益由西勘院和鲁地矿业以四六比例分享。随后鲁地矿业预付240万元作为合作启动资金。
但这次合作在拿到省国土厅审批文件的五天后,即10月20日,遭遇旨在统一收归矿权处置权的21次会议纪要。由于风险勘探合同与省政府文件相抵触,鲁地矿业决定退出合作。
鲁地矿业退出之后,2004年1月,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凯奇莱公司)法人代表赵发琦找到西勘院,声称其与主管领导关系熟,可以申请到开发项目。赵发琦向西勘院负责人表示,只要给他一个合同,就能将项目跑下来。
赵发琦,榆林人,行伍出身,曾赴老山前线,退伍后被分配到当地物资局工作,下岗后从事建筑工程行业,有一定积累后,产生了进军矿业的想法。为了运作该项目,赵专门成立凯奇莱公司。
自己无权处置业已拿到手的探矿权,西勘院并不情愿。应赵发琦的多次请求,双方展开合作。
2月19日,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订合同,共同确定探矿权价值1500万元。矿业勘探分为普查、详查、精查三个阶段,当时西勘院已独立投资做完普查,因此合同约定,先由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1200万元,获取普查成果80%的权益。在此基础上,西勘院与凯奇莱双方按二八比例出资进行详查、精查,并以此比例分享后续收益。对双方取得的勘查成果,由双方按所占权益比例成立公司联合开发,或由双方协商,西勘院将所占权益转让给凯奇莱公司,由后者独自开发。
据陕西省方面事后调查认定,在签订合同之时,已是21次会议纪要出台的半年以后,双方都清楚,这与省政府文件“无下游转化项目,不得转让探矿权”的精神相悖,于是达成默契,将合同日期倒签至纪要出台前的2003年8月25日。
此外,这份合同属于孤本合同,仅用于报省国土厅备案,除此以外,双方均无合同原件。
这份合同在规范性上存在的两处瑕疵,为合同纠纷预埋了伏笔。在日后的庭审质证和协调善后中,西勘院与陕西省政府均据此认为,这仅仅是一份让赵发琦跑项目的虚假合同,而非合作勘查的正式合同。但凯奇莱公司对此认定持有异议。
此外,凯奇莱公司的注册资金也存在问题。由于公司注册时是委托代办,代理人在1200万元注册资金的来源上造假。在矿争的重审达到白热化之际,此事被举报。2010年8月,榆林市工商局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但该处罚随即被省工商局发文撤销。该案进入刑事领域,公司法人代表赵发琦遭通缉,后被抓捕。
香港益业入场
勘查合同的签订,只是一系列手续的开始。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规定,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因此在2004年3月,探矿权人西勘院按规定将合同送至省国土厅备案。8月16日,省国土厅原则性同意备案,但要求除合同文本外,西勘院还须提交双方认可的探矿权评估报告、据21次会议纪要要求的省发改委同意立项的申请文件,以便正式办理备案手续。
但直至2005年3月,省国土厅仍未收到这些文件。3月25日,西勘院致函凯奇莱公司,由于与21次会议纪要的有关政策不一致,故无法履行合同,随后退回了凯奇莱公司早前支付的1200万元合同款。
凯奇莱公司接此函告后,第一时间致信省政府主要领导,表示无法接受西勘院单方面中止合同,请求主持公道。省政府办公厅审查了该项目的手续,并得到省发改委“合作勘查无须进行项目审批”的回复,由此汇报,“法规政策的规定未对该合同的履行构成实质性障碍”。领导就此批示,“转省国土厅研究处理”。
奉命协调此事的省国土厅认为,此次合作勘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凯奇莱公司愿意承担风险,也愿意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查,应予同意。由于当时普查、详查已做完,作为探矿权人,西勘院须将精查工作的设计报至该厅备案。双方对此均签字表示同意。此后,省国土厅于2005年11月8日正式印发“65号文”予以确认。在协调期间,凯奇莱公司先期向西勘院支付了900万元合同款。
未料形势陡转,在“65号文”下发一周后的11月15日,省国土厅接到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一份报告,上报者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下称中化工程)、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益业),两家公司要求参与波罗井田的勘查。
围绕波罗井田探矿权的另一条运作线路,至此浮出水面:
2004年11月,在香港陕西省招商经洽会上,中化工程、香港益业与榆林市政府签订了陕北能源化工基地榆横240万吨甲醇MTO项目合作协议,涉及的投资额达150亿元。
2005年1月26日,两家公司又与陕西省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随后,两家公司开始投入各类前期工作。同年10月10日,省发改委下发批文,明确“该项目的配套井田为波罗井田,面积339.2平方公里,地质储量15.68亿吨,可开采量10.98亿吨”。
此时波罗井田的探矿权,已不再仅仅是一个“赌博”的机会。随着详查结果于当年8月出炉,探矿权的价值由普查阶段的1500万元,已飙升至以10亿元计。
省国土厅在接到两家公司报告的九天后,即2005年11月24日,印发“90号文”,并未就探矿权的归属做出明确表态,向上级请示的意味明显。面对争夺探矿权的双方,分管省国土厅的副省长在“90号文”上批示,“按照省政府的明确要求,陕北的煤炭资源委托地勘和煤勘部门代表省政府进行普查和详查,然后根据 三个转化 原则,经过评估转让给省政府所明确的转化项目开发主体进行精查和开发。所以,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联合勘查并不影响中化集团的资源精查和项目开发,所影响的仅是勘查资料评估收益在西勘院和凯奇莱之间如何分享。”
他要求,“现在当务之急是明确评估转让,由开发主体进入精查和项目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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