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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案发缘于天价中介费 国企想中标也得交1亿

www.sinoca.com 2013-06-26  东方网


天价“中介费”引爆刘志军案

  “侯军霞和母亲是如何“合作”?非法经营1788亿元曝出什么样的潜规则?刘志军落马的导火索是什么?随着刘志军案、侯军霞案的一审审理结束,这些疑问也渐渐浮出水面。”

  刘志军系列案件的关键人物丁书苗,因案情重大仍在侦查中,尚未诉至法院,而她的女儿侯军霞已经“过堂”,目前等待判决。检方指控,侯军霞涉嫌非法经营数额367亿余元,其委托两名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此外,另外4名同案被告人也分别被控非法经营罪。5人被控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788亿余元。

  刘志军案发缘于天价“中介费”

  对于刘志军缘何案发一直众说纷纭,知情人士介绍,刘志军被抓的直接导火索就是这起非法经营案,而最早被抓的也是这起案件的第四被告人侯军霞。

  2010年7、8月间,有关部门了解到,某大型国有企业在中标铁路项目后,从账外划给了丁书苗的公司约1亿元。当时,国家审计署正在对京沪高铁进行例行跟踪审计,上述国企也参与了京沪高铁项目,有关部门因此将线索提供给审计人员,审计署随后对该企业展开延展审计,这家企业很快承认钱打给了丁书苗,并表示这是招标潜规则。

  丁书苗为什么如此能量惊人,能从第一层的大总包中获利?她与刘志军极为密切的关系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并在内部立案继续调查。

  但办案人员没有立即控制丁书苗,办案人员发现,具体运作中标该项目的是一个名叫侯军霞的人。起诉书显示,2010年12月24日,北京警方将侯军霞抓获归案。侯军霞被抓后,很快供出其背后“推手”,那就是她的母亲丁书苗。2011年初,丁书苗被警方抓获归案。丁书苗归案后,又供出幕后真正的“推手”刘志军。2011年2月,刘志军被双规,至此,这起惊天大案终于案发。

  高铁建设市场催生一批“中间人”

  丁书苗,案发前是山西省煤炭进出口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起诉书显示,丁书苗归案后,侯军霞于2011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然而,时隔不到3个月,侯军霞又被收监。对于这一强制措施的变更,知情人士透露,这是缘于丁书苗归案后,主动为其女儿开脱,但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办案人员发现侯军霞参与多起铁路工程招标,并从中收取“中介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侯军霞也因此被收监。

  “庞大的高铁建设市场,催生了一批‘中间人’。因为有刘志军的直接支持,丁书苗成为其中成长最快的一名。”一名知情人士称。随着调查深入,办案人员发现靠“中介费”敛财的并不只丁书苗母女俩。

  随后,又有4名涉嫌帮忙揽铁路工程“赚”中介费嫌疑人被控制。他们分别是中盟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郑朋、江西南昌赣鹏集团原董事长胡斌、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甘新云,以及北京世纪坛医院经济管理办公室原职员郭英。

  侯军霞等5人

  被控非法经营额1788亿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郑朋、胡斌、甘新云、侯军霞、郭英伙同丁书苗,与投标铁路工程项目的公司商定,以有偿方式帮助中标。随后,丁书苗通过铁道部相关人员干预招标,先后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铁十局、十三局、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23家投标公司中标了“新建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3标段”、“新建贵阳至广州铁路站前工程8标段”等50多个铁路工程项目,非法经营数额1788亿余元。

  那么丁书苗通过的铁道部相关人员究竟是谁?这一答案在刘志军的起诉书中得以显示。起诉书称,2007年至2010年间,刘志军为帮助丁书苗推荐的企业中标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非法干预招投标,指令铁路部门工作人员具体落实,最终使丁书苗推荐的23家企业先后中标50多个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记者还注意到,涉案的投标公司均是国有企业背景,有的还是铁路系统的企业,他们要想中标也得找“外人”帮忙。“竞标公司大小不是问题,是不是铁路系统企业不是问题,关系才是问题!”一名涉案的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说,就连一些央企要想获得项目也需要交中介费找“大拿”。

  丁书苗按工程标的额度

  1.5%-3.8%收取“中介费

  记者了解到,通常情况下,丁书苗在掌握确定有把握中标的项目后,委托郑朋、胡斌等人寻找投标企业,并按工程标的额度的1.5%-3.8%收取“中介费”。郑、胡二人与投标企业协商时,往往在丁书苗的抽成基础上添加自己的收益预期,然后报价。“丁书苗没有掌握的招投标项目,建筑企业也会主动联系郑朋与胡斌,让他们帮忙为中标活动。”

  在这个链条中,被告人平行于彼此,互不相识。他们与丁书苗保持着单线联系,每个环节也只能联系到上一层“中间人”,再深一层的“中间人”身份无从得知。后期,丁书苗涉事不再方便出面,“收钱人”的角色由其女儿接过,侯军霞因此卷入此案。

  起诉书显示,侯军霞帮助母亲丁书苗共运作中标9个铁路工程项目,非法经营数额高达367亿元。检方认为,侯军霞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庭上,5名被告人均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提出异议,侯军霞委托两名律师为自己作无罪辩护。

  此外,该案的第一被告人郑朋也尤为引人关注。检方指控其运作中标28个铁路项目,非法经营额823亿元。有媒体报道称,郑朋于2010年1月以现金形式高调捐款600万元,被媒体称作神秘企业家,那时,他的公司成立仅一个月。

  “非法经营罪”法条有“弹性”

  对于郑朋、侯军霞等5人帮忙揽工程“赚”中介费行为,检方认为,5名被告人以非法干涉铁路项目招投标等方式从事非法经营犯罪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5名被告人均触犯了《刑法》第225条第(4)项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5人的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刑法》设立非法经营罪后,检方首度适用于此类行为的指控。一名被告人辩护律师对记者说,《刑法》第225条第(4)项之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个“口袋罪”的规定,由于“经营”的含义相当宽泛,这个富有弹性的条款尚无立法解释加以限制,从而给司法机关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存在不断扩大的趋势,其第(4)项之规定正越来越多地被援引,作为对《刑法》没有明文具体规定的、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非法经营行为定罪的法律依据。

  据了解,非法经营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意味着,如果非法经营罪名成立,被告人将在5年至15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同时将面临巨额的财产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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