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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银行行长挪用7900万公款获刑 出逃后自首

www.sinoca.com 2012-09-19  法制日报



  2008 年12月,刘影要求封某归还洋浦粮库欠儋州农发行的贷款本息,封某无钱归还,便请求刘影帮忙融资500万元人民币用以归还,从中给予高额利息差价。 2009年1月,刘影凭农发支行行长这层关系,轻而易举地从儋州珠联食品有限公司借到100万元存款,并从中得到利益。

  尝到甜头后,2009年3月,刘影个人决定以农发行儋州支行单位的名义,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再次向儋州天弘实业有限公司借款140万元、儋州市粮油总公司借 100万元、儋州珠联食品有限公司借500万元。2009年4月,他按月息4分的利率供湛大集团使用,从中牟取个人利益。

  2008年12 月,刘影还以高息为诱饵,吸收海南中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2000万元存款,并以农发行儋州支行名义写下《承诺书》:“海南中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 年12月28日存入资金2000万元到儋州农发行账户,使用期限为90日,到期后农发行儋州支行偿还本息,如造成损失,农发行儋州支行保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然后通过伪造该公司印鉴的手段,按月息4分的利率挪用给湛大集团使用。

  2009年4月,刘影又将海南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农发行儋州支行“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的4700万元,通过伪造公司印鉴的手段,把其中2000万元按月息4分的利率挪用给湛大集团,用于偿还给海南中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剩余的2700万元资金,按照月息3.5分、2.5分的利率挪用给儋州珠联食品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使用。

  伪造印鉴

  挪用资金脱离监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影在担任农发行儋州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以单位名义向儋州天弘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借贷共计740万元资金,为谋取私利,采取逃避财物监管的方式,根据其个人意图借给湛大集团使用。

  刘影另以高息为诱饵,吸收海南中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海南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6700万元资金,私自填写银行凭证,加盖伪造的客户印鉴,使上述资金脱离监管,进行拆解被挪用。在该行客户海南洋浦致远航运有限公司不同意出借资金及汇款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仍以个人名义强行将该公司的480万元存款挪用。综上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刘影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款项,案发时实际还有2740万元没有归还,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在一审宣判前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致使发行儋州支行遭受严重损失,依法应予惩处。

  但刘影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相关单位主动缴来赃款940万元,客观上降低了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虚荣义气

  悔称坏毛病害了自己

  “刘影出事,不是偶然而是必然。”一名知情人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刘影前期在银行系统工作还算遵章守法,自从结识了湛大集团并从中牟取高额利息回报这第一笔钱开始,就注定他要陷进去了。以后他胆子越来越大,不惜以高利息非法吸收存款。在写借据之后,作为一个行长甚至写《承诺书》来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已经到了非常可怕的地步,后来有公司明确表示不愿意借款,他仍私自挪用。

  在法庭上,刘影也坦承:虚荣义气的坏毛病害了自己。他挪用这些钱也是为了救活企业,收回以前广东湛大集团欠银行几百万元的贷款,防止这几百万元的贷款流失。没想到越陷越深,后来就咬牙冒险挪用了4700余万元给湛大集团注资,希望这最后的机会能救活该公司,没想到这些企业无法扭转局面。他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的主要事实无异议,均供认不讳。

  庭审结束后,刘影忏悔说:“我曾经很努力地工作,在组织的培养下成长、进步很快。但是一时贪心误入歧途,如今我内心充满愧疚,我辜负了组织的培养和上级的信任。”

  ■链接

  2006 年12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阿拉山口支行副行长孙珩琪案二审宣判,被告人孙珩琪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经审理查明:孙珩琪挪用公款近两亿元;自2000年至2005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共计20.5万元。

  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孙珩琪利用手中的权力,采取虚假贷款、动用银行内部资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方法,多次将公款“挪”进自己的腰包,从事营利活动,并频频“拆东墙补西墙”――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共计1.96亿元。

  □说“法”加大监督查处力度抑制犯罪

  总是抱有幻想,寄希望于企业能尽快把挪用的公款归还,自己还可从中渔利,正是这种心态导致刘影不断疯狂地擅自拆借银行大笔资金。该案曝露出来的问题值得深思:首先,上级银行对下级银行主管业务的领导监督约束缺失,导致赋予其过多超出范围的权限,形成一言堂;其次,内部监督机制不到位;最后,主管领导法律意识淡薄,对挪用行为认识不足。要从根源上预防此类犯罪,应加强银行资金监管力度,实行财务公开;落实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加大办案查处力度,形成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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