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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原首富欠7000万年息18亿元 一女子豪气埋单

www.sinoca.com 2012-05-31  中国经济网



  煤炭恩怨

  本报记者 慕扬 发自山西太原

  董森滨在和张新明、“拐三”等人共事的日子里,了解到更多“内幕”。

  “第一步,先让裘晓红签署两张欠条,形成4.6亿元的债权债务;第二步,抢占芦清王酒业资产,逼迫董转让股权给张新明,形成张新明掌控芦清王酒业的事实;第三步,以芦清王酒业的名义举报裘晓红职务侵占,达到法院判决其无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责任,‘偿还’两张天价欠条;第四步,以沁和投资的财产‘偿还’ 裘晓红的债务,把吕中楼想法弄倒整垮,最终达到接管沁和能源几十亿资产的目的。”

  此时,董才明白,张新明根本瞧不上芦清王酒业,他有更大的目标。

  无侵害对象的职务侵占案

  胆小的董森滨逃离了太原。事实证明,正因为胆小,他方才得以暂免牢狱之灾。而自以为左右逢源的裘晓红,却没有那么幸运了。

  就在董森滨被吓坏的那些天,果如张新明所说,太原市公安局立案审查裘晓红职务侵占案。

  时代周报记者在太原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并公刑诉字【2010】012号)中看到这样的记录:“2009年4月8日,我局收到山西芦清王酒业有限公司举报本公司总经理裘晓红职务侵占的举报材料……”

  而身为芦清王酒业董事长的董森滨,居然对举报之事一无所知,其实际控股人吕中楼对此事也闻所未闻。

  2009年6月18日,裘晓红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拘。此后,吕中楼、董森滨等人多次向太原市公安局反映情况,表示裘晓红所有支出均有吕中楼授权,但无人理会。

  直到一份举报信被公安部领导批示到山西省公安厅,事情才出现转机。由山西省公安厅副督察长王乃生牵头,省厅经侦、法制、督察总队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案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认为:“本案不宜以刑事案件处理,是一起典型的经济纠纷”。

  核查报告还指出:“立案不实”“取证偏袒”“主体不清”等诸多问题,是“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5条、第162条规定的办案行为。受害人董森滨不承认受到侵害,使本案对侵害对象无法确定。在此情况下,对“涉案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并且拟使用边控及技侦手段,上网抓捕是完全错误”。

  2009年7月17日,裘晓红被监视居住。时代周报记者在相关案卷中发现,董森斌被指向太原市西温庄乡信用社主任行贿15万元,骗贷2600多万,本息1200多万不能如期归还。吊诡的是,在此期间,董森斌不但反复推翻自己原先的说法,还多次积极举报吕中楼及山西省公安厅督查总队工作人员。

  5个月后,太原市公安局再度将裘晓红刑拘。2009年12月31日,裘被太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二审完毕,裘晓红被刑10年。

  并非结局

  张新明卖出去的煤矿股权,在吕中楼投入数亿元经过5年的苦心经营后,颇具规模;而张新明仍有希望通过司法诉讼将已生效的转让协议作废。按照相关法律,5年前的交易即便存在纠纷,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但这些,对张新明来说,并不构成障碍。

  据吕中楼介绍,两人绝交时,张新明已经知道《置换协议》并非吕中楼亲笔签字。公安询问笔录上,裘晓红也做了同样的陈述。但张新明仍然以此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返还已出售的金海能源股份。就连沁和投资借给谢某的7000万元,也被张新明拿来作为履行《置换协议》的证据,以此延续诉讼有效期。

  原本互不关联的几个协议或合同,被张新明拧在一起端上了法庭。

  张新明在诉状中称,吕中楼签署的《置换协议》中的“对价款项未付清”,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废除两人以及各自公司之间有关金海股权的所有协议和交易;张新明退给吕中楼及其公司全部款项与利息,吕中楼及其公司全部返还所购46%股权。

  《置换协议》约定,张新明的一些公司和吕中楼的一些公司之间股权重组事项,并约定“甲方(张新明)指定乙方(吕中楼)将合作款人民币3.9亿元转给自然人谢某”。这相当于除了已完成的交易,吕中楼一方还需再拿出3.9亿元给张新明。

  虽然吕中楼一再否认有过这么一个《置换协议》存在,但张新明仍然获得一审法院支持。

  吕中楼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姬敬武称,一审法院认为金海能源“1%股份30万元的转让价格,不符合现实”,“明显较低”,“工商局备案的股权对价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违反市场规律及相关法律。

  姬敬武认为,《置换协议》即便有效,也仅是张新明与吕中楼两个自然人之间签署的协议,与公司法人无关;法院以此判决由两家公司来承担责任,从法律上来说,根本无法成立;即便张新明的主张正确,但他也并未获得其他人的授权,无权主张其本人以外的股权争端。

  目前,该案尚未终审,最终结果有待最高法院审理。

  两位煤业大佬之争,给法院带来巨额诉讼费。仅此一案,诉讼费即高达165.87万元。而这只是吕中楼和张新明之间的诉讼大战中的官司之一。

  2011年9月,张新明以同样手法将阳城煤运告上法庭,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操作套路与对吕中楼一样。若张再次胜诉,数亿元国有资产将被侵吞。

  2010年,张新明控制了曾向沁和投资转让金海煤矿15%股权的北京鑫业后,即以沁和投资未履行3.75亿元借款合同为由,于2010年11月向山西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沁和投资返还其金海公司15%股权。当沁和投资在诉讼中提出一份股权转让款变更为2亿元的《补充协议》的关键证据后,张新明称,从未与沁和投资签订过这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系伪造。如今,18个月过去了,这个判决迟迟未宣判。

  而张新明、吕中楼两个煤业大佬围绕金海煤矿控制权的争夺战,仍处于短兵相接的中盘。(来源:时代周报)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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