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企来说,中国是布满贿赂风险的雷区。美国的立法与司法者,对待本国企业的海外行为非常严苛。与道德无关,而是这样做更“符合美国的利益”。如果容忍公司在海外经营时竞相采用腐败方式展开业务,势必破坏到本土游戏规则,这对其长远利益将产生可怕的腐蚀作用。
作者:鄢烈山
一则“大摩前员工行贿中国官员”的新闻成为网络热点。事起4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官网刊发新闻稿与起诉书,宣布起诉摩根士丹利(俗称“大摩”)地产基金中国项目前主管彼得森(Garth Peterson)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法》。
指控称,彼得森与中国一家国有企业的前董事长有秘密业务关系,后者为摩根士丹利招揽业务。彼得森将支付超过25万美元的赔偿金,并放弃“他通过不正当行为秘密获得”的价值340万美元的位于上海的房产。
这种“反海外腐败”并非针对中国,更不是专门针对摩根士丹利及其中国项目的。余波未了的是,全球最大的零售连锁企业沃尔玛陷入“行贿门”,其墨西哥分公司涉嫌在当地以行贿方式换取开店许可。
布满贿赂风险的雷区 据《参考消息》5月2日刊发香港《南华早报》的述评――《对于外企来说,中国是布满贿赂风险的雷区》,近年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纷纷加强对可能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企业的审查。新一轮行动中,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始对美国电影工作室及其在内地的生意进行调查。在过去两个月里,证券交易委员会至少向5家电影公司发出调查信,包括20世纪福克斯影业公司、迪士尼公司和梦工厂动画公司。化妆品公司雅芳2008年曾宣布,它对内地分公司是否违反《反海外腐败法》发起过内部调查。但这个第一家在内地获得直销许可证的外企,目前正在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它凭什么获得这种优势?)。
该述评还称:“在中国内地做生意的外企必须在贿赂盛行的企业文化中小心前行,找到既不违反内地或本国法律、又能扫除障碍在中国市场扩张的办法。业内和司法专家表示,特别是在和负责项目批准的地方官员打交道的时候,贿赂仍然是司空见惯的做法。企业往往用现金或非法礼物来换取地方官员提供必要的许可证。”这就是我们早已耳熟能详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所谓“潜规则”。
但是,请注意,“司法专家说,根据《反海外腐败法》规定,就连国营医院的医生或国有企业的雇员也可以被视为政府官员”。美国人的反海外腐败真是够严够厉的!正如《南华早报》引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梅格・厄特巴克的话说,“这很不容易,因为在内地做生意的过程中有如此多的准政府机构、国有企业和政府官员参与其中”。
“利益观” 那么,美国立法与司法者,为什么要这么严苛地对待本国企业呢?你看,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结束,它不怕美国公司在海外投资受挫,反而发起了新一轮的强力反海外腐败行动。有网友对前述新闻发表评论说:“美国人不想美国公司赚钱,按汉文化不好理解。”
在我看来,并不是他们有道德洁癖,也与清教传统没有太大的关系,而是这样做更“符合美国的利益”。
“符合美国的利益”,是美国政客的口头禅,说起来不仅不羞羞答答,而且义正辞严,仿佛这是天经地义的最有说服力的理由。须知,他们首先是说给美国人及其国会听的,要取得纳税人和议员的支持,才有可能付诸实施嘛。
就反海外腐败而言,如果容忍某家公司在海外竞争中“入乡随俗”,用行贿等方式取得成功,那么对不愿通过腐败方式竞争的同行,就是不公平,起到劣胜优汰的坏作用。如果容忍公司在海外经营时竞相采用腐败方式展开业务,势必败坏人心,破坏到本土游戏规则,这对其长远利益(软实力,包括道德观、价值观和创新能力在内)将产生可怕的腐蚀作用。
这样说来,美国人“利益”的考量包括道德观和价值观在内。他们认为,自己搞“价值外交”,与开口就讲“美国利益”,并不矛盾。因决策透明、过程公开的“民主国家”,行动可预测,较易谈判。
这一套“利益观”,其实与中国先贤的义利观非常契合。我们的先贤讲“义者宜也”,即义就是合宜的,有利于个人和社会的。孟子强调“何必曰利”,只是教人不必说出来,他认为国王施仁政而利益就会自然获得;司马迁强调“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那是针对世风的虚伪矫饰。孔子就说得很周全: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孔子甚至说“无友不如己者”――交朋友也要考量利益,不仅不要被坏品性影响自己,还包括考虑交友的“机会成本”,多向高于己者学习,而这与“三人行,必有我师”并不冲突。
写下这篇感言,是有感于不少国人根本不明白何谓“利益”,却在讲“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不论谈国际关系,还是说社会交往,都赤裸裸地或洋洋得意地,鼓吹不择手段、弱肉强食、背信弃义。这也是我们的社会之所以贿赂盛行,“潜规则”当道,成为一种所谓“文化”的观念误区吧?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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