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午眼里的吴英案
谢雪琳
“我是真实的亿万富翁,而她不是。”电话那头的孙大午谈起吴英时,流露出“恨铁不成钢”的痛惜。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20日一纸“发回重审令”,法学界、公知界对于吴英之罪的争议又起波澜。9年前同样因集资问题遭受牢狱之灾的农民企业家孙大午再度被推上了舆论前台。
孙大午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坚持认为,此案应属民事案而非刑事案,吴英无罪但有错,“她就是无知、狂妄,想通过搞企业一下子发大财,很愚蠢。”
吴英是不是被误认的“民间金融代言人”?外界对此仍有争议。孙大午则由此个案谈到了对于金融管理体制的反思。
“我们的银行还是国家银行,我们的金融对民营企业还没有开放。”他说,“现在我的企业要从银行贷款也不容易,还贷不到款,我们的土地、房地产都不能抵押,因为是集体建设用地。我现在发展得还是很缓慢。”
如果给骗子时间……
2003年,身为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午集团”)董事长的孙大午,因被指向3000多户农民借款达1.8亿多元,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9年后,面对身陷囹圄的吴英,孙大午对其案的定性有着自己的看法。
“最高法的核准,很清晰地把吴英的诈骗手段和欠钱的结果都展示出来了,也就是说她有欺骗的行为,隐瞒自己债务,明知还不了还要借的行为,但诈骗还是不能成立。”他认为,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会套现跑路,“报道上说吴英有一次就借了2亿,那她完全可以带着2亿的钱逃跑,干吗还投到房地产上呢?”
“按民事案处理吴英案。”这是孙大午一直的主张。2012年1月18日,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一个月后,孙大午赴清华大学参加“民间金融与法制环境”主题学术研讨会,他坚持认为:“吴英案的研判是有误的,是民事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
一年前,他在参加一档电视节目录制时表示:“说吴英经营不善是成立的,如果宣告破产倒是一种解脱。”彼时,吴英案已经开始二审,吴英当庭承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希望能避免最高可判处死刑的“集资诈骗罪”。孙大午当时直言,希望众多民营企业家出面担保吴英出狱还债,他愿意给吴英担保 1000万到1个亿。
“此案就应该给吴英还债的空间和时间,如果还不了就走破产程序,再对吴英和高利贷者进行处罚,政府还有收益。”孙大午告诉本报记者,“如果借钱想还,只是暂时还没有能力还,你得给人家时间和空间。”
对此,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与法学院合聘研究员薛兆丰并不苟同。他觉得,按照孙大午的观点,只要给骗子足够时间,世界上就不会有骗子了。
而在此前,薛兆丰的一些观点则引起了中国金融博物馆理事长王巍的争议。
这只是吴英案引发法律、金融界观点激荡的局部涟漪。
孙大午认为,“庞氏骗局”是一种最古老和最常见的投资诈骗,骗人向一个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吴英的企业却不是子虚乌有。
“吴英案的关键,就在于她的企业是否是合法注册的实体企业?有没有产品,有没有工人?如果是虚拟的,就没办法说了。”孙大午说。而他一直判断,吴英是有企业的,“无知使吴英以为,上市圈钱或者通过房地产赚钱很容易。但她关键在于没有打好基础,没有实力去做这个事情。即使房地产翻番,企业上了市,也是走不远的。”
薛兆丰则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关键不在于吴英是否做实业,而在于骗,骗的重点是问人家要钱的时候,人家有没有预期,她有没有误导别人。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复核认为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强调其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最高法复核此案时没有改变的定性。
谁来“伺候”民企
“您觉得您的经历和吴英有什么不一样?”在回答本报记者这个问题时,孙大午称,“她的企业是膨胀的,我搞了18年才搞到亿万资产,是一步一步地发展起来的。我是真实的亿万富翁,而她不是。我举债的同时,企业有很强的偿还能力。”
“她借的是高利贷,我不是。我用同等于银行的利率,甚至低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去借的钱。”孙大午说。
如今,他的身份是大午集团监事长,“监事长杂谈”是孙大午为其员工烹制的心灵鸡汤,通过企业网站实时更新。孙大午在《摆正心态,做好工作》一文中曾写道:“我曾经和一些人讲过,当我让你给我倒杯水的时候,你不要觉得是在伺候我,而应该感谢我,‘谢谢你让我为你服务’。”
现实却是,如今银行信贷“伺候”大午集团的积极性依然不高。
从2003年孙大午案到吴英案,9年时间过去,孙大午认为,民企融资难的问题依然没有太大的变化,“民营企业融资依然很难,我们的银行还是国家银行,它的服务对象基本上还没有对民营企业敞开。”
他说,大午集团现在要从银行贷款也不容易,企业发展速度缓慢。
上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答中外记者问时提到了吴英案,他表示,社会上十分关注吴英案,这反映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与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不适应”。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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