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财富“原罪”的解决之道
主持人:如果我们将“财富原罪”放在中国处于转型期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来考虑,那么就会发现,一些富人通过钻制度漏洞或者说通过不法手段致富了,但他们同时也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这样就面临一个问题:到底是发展优先还是社会正义优先?如何面对这一悖论,直接关系到如何解决“财富原罪”这一历史命题和现实命题。
袁伟时:中国发展到今天这种格局,法治是一个大问题。在这样的框架下,来清算历史问题,我感觉比较复杂。复杂在于,历史问题不好追究,在转型过程中,体制和官僚作恶的因素不容忽视。因此,对于那些贪污受贿的情形,应该按照法治原则,该怎样处置就怎样处置。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家在尚未完善的体制下,行贿在一定程度上也有被迫的性质,不应该处理得太过分。
王则柯:对财富“原罪”怎么处理?我的意见是有了证据就该追究。至于追究的具体可行方案,我没想过。
关于社会公平,怎么看待是一个大问题。给猴子分蛋糕,分给这个猴子的大分给那个猴子的小,拿小的不愿意;把大的切得比原来小的更小,原来拿大的又不愿意。在追求公平的名义下这样一轮一轮切下去,剩下来可分的蛋糕便越来越小,大部分蛋糕都到了主持分蛋糕者的嘴里。面对给猴子分蛋糕的告诫,人们也许不得不又一次祭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条幡来。
袁伟时:我感觉到,在看待这些问题上,书生议论、政治家的决策和历史家的评判这三个角度应该结合,应该各有各的价值。起点公平追求得太过分就不行了,搞不好又成为平均化的社会。中国的危险在于,弄不好就回到平均主义。
我想,主要有两个要清算:一个是对整个资本主义发展的看法。过去比较极端的批判家将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的罪恶夸大,将工业化过程中工人的贫困夸大。其实,历史研究表明,随着产业革命的推行,整个工人生活水平提高了50%以上。对资本主义的“财富原罪”,也有它需要理解的一面。
第二个方面,不要动不动就讲公平系数。单纯地讲资本的原罪,但不讲资本对发展的贡献,是片面的。
徐瑄:今天抓到某一个人,在处理个案当中应严格按照法律,依法定罪量刑。但也不要抓到一个,就认为其他人也犯罪了。
江平:富人要从已经查处的案件中吸取教训,那就是违法的事不做,离这种行为远一点。目前法律比较健全,做什么事情是否构成犯罪,还是能够判断的,有明确的法律界限。现在的社会不像过去,到处都是地雷,让你无所适从。
茅于轼:我猜想,民营企业家大部分是基本合法的。严格地说全体合法不可能,这就是转型社会的特点,许多事情不能拿法律简单地衡量。
富人要改变“为富不仁”的印象,他首先应该守法。他起码应该做到,不帮助穷人,但也不能损害穷人。他还要有社会责任感,要明白赚钱也是依靠社会,所以要适当回报社会。
蔡定剑:用“仇富”这个词说百姓对富人的态度,不太恰当。通过违法手段致富,百姓当然想要追究。不公平不正当手段积累的财产,就是会引起社会不平呀。不管哪个国家,包括资本主义国家,也都是这样,如果你是合法手段积累财富,大家都会认同,比如比尔·盖茨,有多少人仇恨他?但如果你利用权力资源,用不合法的手段一夜暴富,大家能不仇么?我不赞成“仇富”这个说法。
过去有两种极端的说法,一种认为是工人养活资本家,一种是资本家养活工人。现在看来,工人和资本家应该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一方面要能够充分发挥资本家的作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人的创造性,对知识产权、私人财产的保护都比较完备,让有知识、财富的人去带动社会,没有这些人社会前进不了。另一方面,也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等对劳动者加以保护。
任剑涛:对于个案背后的社会现象,要考虑怎样能使大家有一个满意的答复。第一个层次是不能免责,但是责任的追究不要扩大化,不要溯及以往,不能无限回溯。第二层次,再进入技术处理。首先不能将问题政治化。因为只要有权力介入,就会有更大的权力来压制。
虚拟:关于“原罪”的辩护与反驳
主持人:最后,我们做一个假设,任剑涛就是一个有罪过的民营企业家,其余各位是他罪过的评判人。现在任剑涛你将如何自辩,其余各位对他的辩护有何看法,我们来一场虚拟的辩论吧。
任剑涛:首先这个企业家会经历一个心理上的辩护过程。民营企业家有自我辩护意识。因为民营企业家大致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权力勾结型。一不留神认识某某大人物的孩子,拿一个批文,一下子获得第一桶金。第二种,投机资本。比如深圳股市开市的时候,别人不敢买,我买了,就有了第一桶金。前一种人对权力社会高度敏感,对政治信号掌握得很准确,某种程度上说他是一个天才。第二种人也是天才,他知道市场诱惑,他满足了企业家的基本素质,就是冒险、创新。第三种人是艰苦奋斗的,比如18岁出来打工,送豆腐、卖肠粉、帮屠宰厂送猪肉。他确确实实没有和任何官场打交道,他符合企业家的品质:节俭。
显然,前一种人是“财富原罪”人格的典型。如果他要为自己辩护,可以从三次层面来讲:第一,在一个非规范的转型社会,冲在前面的人注定是危险的,我能挺身而出不怕冒险,所以我是勇士。
第二,我没有把这个钱拿来完全用于个人消费,而是通过个人投资来促进事业发展,增进公共福利。我可以解决更多人的就业,尽管我的方式不好。如果没有我这样的人,你这个城市可以改造吗?工业化、城市化怎样实现?
我敢吃螃蟹。股市一开,我马上就投资股市了,这就是天才。这种投资品质在我这样的人身上体现出来了,我对市场机会有天才的准确把握。你们愤恨吧,你们怨恨吧。实际上我增进了公共福利、改变了公共状况,与我的贪污相比,这算什么?
第三,在这种情况下,我为社会创造了这么多财富,请问政府、法律有没有给我公正的待遇?我是这个社会的财富的创造者,因此,我获得更多的回报是理所应该的。
袁伟时:你这种辩护,是假定我们这个社会是个没有规则的丛林。你这个前提是错的。转型过程也有规则。
首先你贿赂官员、收买官员,这样你就犯法了。无论是在传统中国还是在现代中国,都不允许收买官员。
第二,你的所谓经营也是违反了规则。你取得贷款的过程是违法的,取得贷款以后的整个操作过程都是犯法。
徐瑄:你刚才讲的,都是从最后的结果来说,但是法律要求你的手段必须正当。转型期不是没有法律。违规贷款如果被允许,将摧毁整个金融秩序。
茅于轼:中国是转型国家,原来没有富人。现在有人突然有钱了,就要问其财产的合法性从哪里来,其中肯定有问题。但所得财产合法不合法,中国的标准一直在变。过去20年,是非标准大大变化,法律标准在变,连道德标准也在变。在转型过程中,用现在的状态看过去,没有多大道理。
江平:法律和社会不是特别跟富人和民营企业过不去,但从整体而言,把行贿等行为说成是“转型期的无奈”,有开脱之嫌。任何时候,行贿等行为都是违法的,都是要受法律惩处的。已经查处的案件中,企业家买通银行负责人获得贷款,怎么说都是违法的,应该处理。
蔡禾:企业家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带来社会福利,更谈不上改进公共事业。企业家提供了就业机会,但他也从中得到了他应得的剩余分割。这不能作为企业家获取不正当财富和违法犯罪的辩护词。徐瑄:赖昌星等人的罪责是没得讲的。他们不仅是和银行勾结,简直把党和政府的一切公权力都控制在自己的手里,为自己谋取私利,这是非常罪恶的,在哪个国家也不会容许这样的行为。
蔡定剑:要区分不同情况。有的民营企业家原本是边缘人士,处于体制外,他们没有通过权钱交易的方式起家,而是抓住了改革开放的机遇发展起来的。他们掘得第一桶金是通过诸如倒卖货物等方式,在当时可能会被戴上“投机倒把”的帽子,但现在当然不能这么看,对这种人不应予以追究。
任剑涛:这是新旧杂陈的时代。你们认为这个社会在新旧交替中是真空的。在这一点上,要拿出历史理性来看问题。不要拿道德来看问题。
你们没有勇气面对权力,只能面对我这个没有权力的商人,这种义愤谴责是苍白乏力的。社会应该给我们一个公正的评价。
徐瑄:我们法律是慢慢完善的。触犯了法律才会被追究。所以,法律给了正常经营一个很大的空间。只是这些年,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是有法不依,才出现了一个普遍性问题。如果生效判决能够有效执行,现代中国商人一定会有一个更好的人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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