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济犯罪的名义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在本质上是不正当的
【背景】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吴英集资诈骗案的最新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吴英案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这个案件。
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到目前为止,社会各界对“吴英案”的讨论与争议仍未停息,特别是在该案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的消息出来后,“刀下留人”的呼声更是不绝于耳。那么,究竟如何来看待吴英案的判决?为何如此多的学者和知名人士认为她不该被判死刑?
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教授张千帆认为,吴英案把我们带入一个更深的层次,要让我们从根本上反思如何对待人的生命、人的价值和死刑制度。“以经济犯罪的名义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在本质上是不正当的。”
张千帆认为,死刑是一种国家行为,是公权力用国家机器剥夺人的生命,我们应该对这种行为格外谨慎。民间集资是否有罪,是一个复杂的经济学问题;吴英的“非法集资罪”怎么判,是一个敏感的法律问题;但是,吴英能否因为集资而被判死刑,则是一个简单而基本的伦理问题。“判吴英死刑的理由,是维护人民财产和国家金融秩序,但,是一个连人的生命都不尊重的国家怎么可能尊重老百姓的经济权利?又怎么可能把国民经济和金融秩序管好?”
“改革进行了30多年,我们似乎一直在提倡一种自由主义,学者不断宣扬个人价值、个人自由、个人权利,其中当然也包括个人的经济活动自由,但是,经济并不能涵盖社会的全部,比经济更加根本的是人本身。”
他说,“吴英案表明,我们至今还没有确立一条基本的原则。”张千帆认为,尽管我们30年来的发展趋势是朝着这个方向,但是似乎离这个目标还差得很远,那就是要把人当做终极目的,而不是实现任何其他目的的手段。 张千帆分析说,众所周知,生命是一个人全部价值的物质载体;一旦从肉体上消灭这个人,她的全部价值就消失了。什么叫以人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这个原则的一个基本含义就是无论一个人给我们社会的经济发展、金融秩序等等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他都罪不至死。
张千帆说,我们今天当然可以给吴英提出一大堆理由,说明吴英这种行为对社会并没有什么大的危害,甚至能够给我们国家的金融自由带来好处,杀了吴英反而会给中国社会带来伤害,所以,不能判她死刑。但是,如果这个理由不成立,如果诸如此类的行为确实给国家的金融秩序发展带来危害、确实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这个人就应该被判处死刑吗?如果连尊重生命的基本原则都不能确立下来,那是一个多么可怕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又怎么可能把经济发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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