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就此事多次联系广厦集团采访,均被拒绝。
吴永正为吴英的失败作了这样的总结:“第一,她错在太高调,行事和处事都太高调;第二,年纪太轻,不懂这个社会的规律;第三,用人不当,谁都相信,那些当年吴英的下属纷纷当上老板了,都在用她的经营模式;第四,她最大的错是不应该在东阳创业,东阳的政商环境太复杂了。”
杜伟认同这一总结,“这么年轻的一个女孩子在东阳创业确实是一个错误。她虽是东阳人,但她没根基,东阳是一个藏龙卧虎的地方,人才多了去了,企业比她做得大的人大有人在。她一下子那么高调把企业搞那么大,也没有什么社会阅历,不服的人多了,难免要得罪一些人。”
吴英真的会死吗?
一定程度上,这为吴英赢得了舆论的同情。
当二审维持死刑的判决出来,舆论的反对亦前所未有。全国引发了持续的、大规模的讨论,“罪不至死”、“刀下留人”声音不绝于耳。
社会精英们主导了这场宽容,包括著名的学者、律师、企业家以及许多的社会名流,以各种方式为吴英求情。
1月25日,大年初三,中国律师界的泰斗张思之致函最高人民法院一级大法官张军,呼吁“吴案留人刀下”。
元宵节前后,在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上,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斥责,吴英的死刑是中国改革的倒退。
《中国经济周刊》在浙江的采访中,企业家们几乎无一例外地为她鸣不平。
“一个二十几岁的年轻人,凭她自己的实力创办企业,钱不够怎么办?先是向银行贷款,但你知道,那是不可能贷到的。只能四处借钱,钱赚了,或者支付利息,或者买个东西送给人家表示感谢。”在他们看来,这样的事情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相当普遍。企业要发展,银行的钱又借不到,资金紧张的时候就要向别人高息借来周转一下。“接近90%做企业的人都曾这么干过。”
目前在中国,大批的民营企业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融资。因此,循环于体制外的民间借贷成为一种普遍存在,并且成就了浙江一大批企业家以及充满活力的民营经济。它不被法律所明确认可,大多数时候被默许存在,然而一旦出现意外,法律便会突然出现。
这是社会宽容的基础。某种程度上,保护吴英便是保护他们自己。
但司法机关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明显不同。根据被媒体广泛引用的来自浙江大学的《浙江省民间融资研究报告》显示,在吴英案的案发地浙江省金华市,2008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为7件、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为1件,此后在2009年达到巅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为34件、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为5件。
一位金华市公安系统的警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目前的金融体制现状下,非法集资肯定是重点打击的对象。
在吴英之前,被判处死刑的不乏其人。例如,2009年浙江丽水的杜益敏案。
浙江省一位高级别官员这样向《中国经济周刊》评价了吴英案以及社会对吴英案的讨论:“我从网上看到了大家对吴英案是非生死的讨论。但这么早就给吴英的生死下定论显得多余了,这个案子没有一年半载还结不了。”从目前的情形看来,他认为,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很大可能会改变浙江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我们国家要判一个人死刑已经没那么容易了。”
事实上,自2007年始,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中国的死刑判决开始大幅度减少。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但不包括集资诈骗罪。在这次修正案讨论的过程中,集资诈骗罪要不要取消死刑也是焦点问题之一,但最终立法部门没有下决心取消。
“不出意外,下一次要取消死刑的罪名首先就是这个罪。”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断言。
限制和减少死刑,这是中国死刑政策的大方向。在此宏观环境下,法学界大多认为,判吴英死刑并不十分妥当。
那位参与办理该案的警察也心有不忍:判死刑有点可怜了。
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最高院将会非常慎重,或将会为吴英免死――这是流传于司法界的一种看法。“但别忘了,根据近年统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改判的比例仅有3%左右。”司法系统的一位官员提醒说。
从这个角度看,吴英的生死依然未决。
非法集资死刑浙江高发
2009年
丽水杜益敏因集资诈骗7亿元被终审判处死刑。
2009年
温州高秋荷因集资诈骗1亿多元被判处死刑。
2009年
温州郑存芬因集资诈骗1亿多元被判处死刑。
2010年
绍兴赵婷芝因非法集资2.7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2010年
台州王菊凤因非法集资4.7亿元被判处死刑。
2010年
温州陈少雅因非法集资5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2010年
杭州孙小明因集资诈骗1466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2010年
丽水吕伟强因集资诈骗2.6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2011年
丽水银泰房地产集团非法集资55亿元,季文华被判处死刑,季林青、季胜军被判处死缓。
死刑复核程序改判先例
广东局长杀副局长案
2007年1月3日,时任广东省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宣雄,在行将退居二线之际,上班时间在办公室里,将当时“扶正”声音最盛的副局长陈振华杀死。2009年9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宣雄死刑。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不核准死刑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理由为,宣雄有投案自首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
湖北公司高管杀人纵火案
2006年2月19日,湖北中融达医药公司原董事陈义龙,从仙桃赶至口区汉宜路的同居女友谢某家中,谢争吵要与他办结婚证,陈不同意,一气之下将谢某掐死,并在现场纵火后逃离。一审、二审,陈义龙均被判处死刑。200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时,撤销了对陈义龙的死刑判决、裁定,发回重审。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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