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黎庆洪等57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等罪的一起打黑大案。这是黎庆洪第二次被起诉。
庭审中,因为众辩护人就程序问题激烈质问,导致法庭4次休庭,审了一整天,公诉人还没有宣读起诉书。
一审曾被高院撤销重审
37岁的黎庆洪系贵州开阳人,原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捕前系贵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贵州省第十届政协委员。2008年9月10日,黎庆洪因涉嫌赌博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一个月后,黎庆洪被逮捕。此后,黎庆洪被控涉黑。
2010年3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黎庆洪有期徒刑19年。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贵阳中院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贵阳市检察院申请撤诉。贵阳中院于2010年8月16日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
公安再侦查,公诉57人
据最新的起诉书显示,检察院撤诉之后,将该案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此案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26日起诉至小河区人民法院。该案再次进入一审。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增加到57人,所涉嫌的罪名也由之前6个增加到了十几个。其中,黎庆洪被控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领导者。在原一审中被列为第17号被告人的黎崇刚(黎庆洪之父),此次也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领导者,位列第二被告人;黎庆洪的弟弟黎猛被列为第三被告人。起诉书指控,黎庆洪、黎崇刚父子自1996年开始,承包矿山经营获利,1999年农历正月,黎庆洪等20余人举行“滴血结拜”仪式,成立“同心会”,到2008年形成了以黎庆洪、黎崇刚为组织、领导者,谭小龙等人为骨干成员、以杨松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曾经主办黎庆洪案的原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潘立新因该案落马,并在昨日成为57名被告人之一,一同受审。
[庭审直击]
公诉人、审判长均被申请回避
焦点一:公诉人身份之争
庭审伊始,被告人黎庆洪向法庭申请公诉人回避。黎称,6名公诉人其中有5人系贵阳市检察院的检察员,而非小河区检察院的。众辩护人随即集体向“空降”小河区检察院的公诉人开火。
公诉人当庭宣读小河区检察院的任命文件,表明他们系因办理该案被临时任命为助理检察员。辩护律师直指公诉人系“临时工”,认为,公诉人不能身兼两职,必须先有被同级人大罢免市检察院检察员的文件,才能被任命为小河区助理检察员,行使公诉职责。辩护人还指出,起诉书的落款是“代理检察员”, 而我国法律是没有代理检察官之称呼的。对于被告人提出回避的申请,法庭休庭之后,经小河区检察长作出决定,予以驳回。随后,被告人又提出申请复议,再被驳回。
焦点二:区法院能否管辖此案
就该案的管辖权,辩护人表示,小河区法院不具有此案的管辖权。
他们认为,此案原一审在贵州中院,被省高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之后,发回贵阳中院重审,而非小河区法院。审级的变化明显是在规避贵州省高院的审判监督。
法庭休庭后,当场宣布贵阳中院指定小河区法院管辖的文件,并表示原一审案件与此案系两个案件,而不是一个案件。辩护人表示不服,当即指出起诉书白纸黑字写着的是,检察院撤诉后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而非重新侦查,这就是一个案子。辩护人的意见未被法庭采纳。
焦点三:审判长被申请回避
法庭上,交锋激烈。被告人黎庆洪当庭再次提出回避的请求,此次,针对的是审判长。而几名辩护人则当庭表示,为保证该案依法、公正审理,要求审判长退庭。
审判长不得不宣布休庭,表示这一问题依法应请示法院院长作出决定。一个半小时后,审判长再次出庭,宣布决定:驳回要求其回避的请求。
但随后,多名被告人提出审判长应予回避的请求,审判长不得不再次休庭。此时,已至下午6时许。审判长再次回到法庭后,表示这一问题将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后再作决定,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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