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松式的德班气候谈判,最后一个小时才达成了一个“同意向前看”的基础协议,这一乏善可陈但却对气候谈判“承前启后”至关重要的协议,不到第二天就因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而遭到毁灭性的打击。假如再出现效仿者,仅涵盖全球排放量13%的《京都议定书》将形同虚设。没有了《京都议定书》对负有“历史责任”的工业化国家的束缚与示范,在联合国气候问题框架协议下运作的全球气候谈判,也将面临陷入持久僵局的可能。
加拿大的“拆台”行为,是显而易见的不负责任之行为,但其又自称是“负责任”之行为,其合理性的支撑点究竟在何处呢?
按《京都议定书》之规定,“退出权”是议定书留给成员国的一项自由权,加拿大依规则行事,并未破坏议定书设定之规则。议定书仅要求成员国提前一年通知退出之意,加拿大在《京都议定书》第一轮承诺期于2013年到期前通知退出,相当于自始至终并未接受过议定书之约束。
美国克林顿政府时竭力推动《京都议定书》的发起,但回到国内议会审批环节时却退步了,美国保留了议定书发起国的“芳名”,却至今一直游离于议定书的义务之外。加拿大前自由党政府虽然签署了议定书,但一开始就没有打算履行议定书的义务,保守党政府上台后,多次扬言退出,如今算是说到做到。
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对于非资源密集型的工业化国家而言,更多被视为一种新的投资工具,碳排放交易协助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技术并占领市场。然而,这样的好处对于资源密集型的发达国家是不存在的,难以对资源密集型国家产生诱惑力。也就是说,《京都议定书》之达成,并不是建立在纯利他主义的基础上,互利共赢是“自私与牺牲”之间的平衡点。美国和加拿大同属于资源丰富国家,它们若在资源开发上不遏制碳排放,就得“关闭每一户的暖气或停驶路上每一辆汽车”,才能达到议定书所设定的第一轮承诺目标。在形成如此尖锐的利益冲突时,国际主义让位于本国利益,这样的选择不应该受到谴责,一国的选择自由应该受到尊重。
所以,从本质上讲,加拿大的退出,是一次“本国优先”策略选择的适用,而“本国优先”的价值选择,在道德上是否构成污点,就得审视其适用的对国际责任的合理性基础。加拿大认为,现有的气候框架并不代表未来的发展方向,尤其是约束性减排义务中没有将世界上最大的两个排放国美国和中国包括在内。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坚持了联合国气候谈判框架中设定的“共同但区别责任原则”,也等于是捍卫了自己应该坚决捍卫的权利,也属一种广泛意义下的“本国优先”行为。
从另一方面看,由于加方一开始并未履行好议定书的义务,理论上在第一轮承诺期结束时将面临136亿美元的“罚款”,他们为避免这一巨额处罚负担,动用合法程序,以规避可能面临的风险,也是一项可以理解的“本国优先”趋利避害行动。从全球角度看,1997年的排放分布,议定书国家从30%的份额锐减至现在的13%,不及“基础四国”的排放量,在这样的框架下,议定书国家不仅要坚守承诺,还要为达不到承诺而被追加处罚,这只会进一步加速议定书的系统性瘫痪。“落后生”加拿大退出议定书,或许以其他方式给议定书“复活”创造了条件。
“本国优先”是个令人争议的问题,对国际责任而言,它往往成为地球村中没有公民精神的村民的同义词,于国内而言,虽一时满足了国内利益,但也可能对其国家长远利益造成损害。加拿大位列世界第三大石油储量之地位,未来经济发展必然离不开开采油砂,“以油立国”为其未来战略方向,在排放方面,硬性勉强加拿大尽“国际义务”反而是不合情理的。在其他诸多方面,加拿大依然是充满了国际主义精神的国家,其也仍然是对外援助额最大的发达国家之一。加的例子表明,有原则地适用“本国优先”,是判断政府理性的指标之一,没有对本国负责,何谈对别人负责?(作者:和静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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