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财经证券

中国根本没有真正的价外税

www.sinoca.com 2011-09-30  南方周末


  一般说来,价内税是计划经济制度的产物,而价外税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严格说来,中国根本就没有真正的价外税。

  价外税与价内税

  在国外有过购物经历的朋友都店家商品标价签上的数字经常并不是购买者实际支付的价格,售货员打的购物小票上会多出一个数额来,这个知道,实际支付款项与标价签上的数字之间的差额,就是Tax,即附加在商品价格之上的税收。按照税收学的分类,这种附加之税,名之曰“价外税”。

  价外税和与它相对应的价内税,是商品和劳务税收的一种区分方法。一般说,凡税金作为商品和劳务价格组成部分的即为价内税,其计税价格是含税价格。中国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和营业税就是价内税。价内税的特点是税随价走,水涨船高,纳税者不易察觉,可隐秘地取得财政收入,计算也较为方便,对征税一方的好处显而易见,而税负,则全部由消费者承担。例如,消费税的14个税目,税率从3%—45%不等,如甲类卷烟的税率高达45%,生产者会将税负加进产品的价格中转嫁给消费者,谁吸烟,谁就承担了该件产品的全部税收,所以卷烟价格才会背离其价值那么远,这是人人知晓的常识。

  凡税金附加在商品价格之外的,就属于价外税,这时的计税价格便为不含税价格。中国现行税制中的增值税就是一种价外税,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些内容都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予以注明。在商品的零售环节,最终消费者在支付货款的同时,还须支付附加在商品价格以外的税款。在许多国家,这种附加在商品价格之上的税款都会以清晰的方式通知消费者。拿过购物小票(消费者购物时由商场或其它商业机构给用户留存的销售凭据),一目了然。

  市场经济要求价外税

  不少人认为,价内税、价外税只是两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与该国的经济体制无关。其实不然。一国选择什么样的税制,经常与其体制有着紧密的联系。一般说来,价内税是计划经济制度的产物,而价外税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品价格完全由政府制定,人为地背离其价值是常态,其所导致的企业利润水平差异非生产者主观努力的结果,而是不同的价格政策所然。由于这种利润水平的差异会影响到生产者的行为,客观上就提出了平复高价政策给某些企业带来的超额利润的要求,于是在计税方法上也就必然选择价内税。因为只有价内税才能使税收对利润产生直接的挤压作用。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主要听市场的,价格指示器引导市场供求关系,任何对价格的人为干扰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这在客观上就要求采用价外税。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品价格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无论价格高于还是低于价值,无论投资者的资本是转移进来还是另投他处,生产经营者获得的利润总能保持在一个大体的平均数上,也就无需税收进行调节了。税率的设计也应该是少档次的,甚至可以采用单一税率。这时的税收政策,也就能更多地体现出中性原则。显然,市场机制运行最需要的是这种类型的税收政策,而非其他。

  价外税提醒消费者:你是纳税人

  这是从理论上做的阐释,在实际运作中,价内税和价外税也存在明显区别,前者让人懵懵懂懂地纳了税还不自知,而后者却提供了某种可能,可以把税纳在明处,纳税人胸中有数。购物小票上的一行字在提醒着人们:你是一个纳税人,是这个国家的政府机构和其中所有的工作人员的供养者。如有些国家所做的那样,在零售环节(或服务行业)的商品售价(或服务收费价格)上分别标明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价格多少,以及所纳税金多少等等。这才是地道的价外税。

  中国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意义并不完整,在零售环节上依然沿袭了价内税的形式,即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价格)在价签上标出来的只是一个数字,价税还是不分的,价外税的真正含义也就没有真正体现出来。

  例如,北京中关村电脑零售市场上的电脑配件的报价销售中,消费者如果向销售者索求发票,就会被要求支付价格之外的税款,而在商品的价签上,并没有明确标示出任何有关税收的信息。这是个非专业人士难以注意到的奥秘,税收完全隐匿在价格之中了。

  严格说来,在中国,对商品和劳务征收的间接税采用的基本上都是价内税形式,价外税只存在于零售之前的环节中,对消费者来说没什么实质意义,甚至可以说,中国根本就没有真正的价外税。当初之所以采取这种奇怪的“价外税”形式,据税务部门的解释,是担心消费者难以接受价税分离的现实而引起物价上涨。此说不无道理,但对于税改十几年以后的消费者来说,如若人们明白了价内税和价外税的真实含义和差异,其感受与改革之初肯定就会有所不同了。

  价是价,税是税

  无论价内税还是价外税,都是流转税,即对商品销售额征税,而不包括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税。与对企业和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利润)征税不同的是,流转税理论上都是可以转嫁的,即销售者可以把税金包含在价格之中转移给别人,而最终消费这件商品的人无从转嫁,也就成了结转下来的所有税金的最终承担者。在税收学上,这叫税收的“最终归着点”,也就是税负转嫁的终点。这时的纳税人,已是实打实的“负税人”,前面各环节的交税者,在商品的买卖过程中承担的不过是过路财神的角色而已,除非商品卖不出去。无论价内税还是价外税,在这一点上无甚区别。

  西方一些国家,比如美国,在商品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采用的是价外税形式,如本文开头所举的例子,商品价格与税金完全分离,价是价,税是税,互不相扰,支付价款的同时补足税款。人们对此早就习以为常,价税含混不清反倒是难以理解的。

  显然,实行这种价税分别标示的价外税,可使消费者更加真切地体会到税收负担的存在,了解到自己为公共物品和劳务的供给承担了多少税收成本,政府的财政支出与公民税负的内在关系被清晰地揭示出来,也就有利于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宪政民主观念的普及。价外税之下,税收不该也不能隐身,它应该清晰地呈现在每个纳税人的面前,与商家销售一样,童叟无欺。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中国目前的消费税似也应由价内计征改为价外计证。采用价内计征的形式,消费者难以感受到课税的压力,人们关心的是价格而非价格里包含着多少税金,这使消费税的调节意义打了折扣,也不符合税制透明的原则。而价外计征,消费者除了支付应税消费品的价款外,还要支付消费税金,如此便能使其切实感受到课税压力,促使其调整自己的消费行为,从而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便也可以更好地得以实现。

  随着人们对流转税税负归宿了解的逐步深入,中国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支持将税款和价格分开来加以表示,即实行标准的价外税。目前国内购物小票多数还不能作为正式发票使用,上面一般都有在多长时间之内可以开发票的说明,但现在也有一些购物小票可以直接用发票的模版打印出来,这样就可以作为发票使用了。现在这种趋势变得越来越明显,北京市就计划在2011年全面推开此项改革,我们希望它能够顺利实施。最重要的是,别忘了在上面标示出购买该商品需要支付多少税金。(作者:李炜光)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上一篇:市场不灵政府介入:求生机 温州政府大举进驻银行
下一篇:纽约示威者安营扎寨 将占领华尔街进行到底(组图)

[声明] 加拿大华人网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其他建议。转载需经加拿大华人网同意并注明出处。本网站部分文章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联系我们。

网站完整版 | 广告服务 | 网站声明 | 网站留言 | 联系我们 | RSS
Copyright © 2000-2015 加拿大华人网 SinoCa.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