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依靠海洋局来处理溢油事故是有局限性的,需要建立一种基于国家层面、由多部门参与的快速反应机制。
自7月初,康菲公司谎称“(蓬莱19-3油田)原油渗漏点已得到有效控制,油膜回收工作也已基本完成”之后,8月31日,康菲公司又一次撒谎,称已按海洋局要求,完成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的工作,当央视记者就事故海面不断有油花漂出询问康菲公司有关人士时,这位人士表示,我们就是骗你的,骗你的。
一家知名的外企,连最起码的诚信都付之阙如,真叫人瞠目结舌。虽然康菲公司已因自己的劣行受到惩处———海洋局已责令其须在蓬莱19-3全油田停止回注、停止钻井、停止油气生产作业。但该公司胆敢一骗再骗公众和监管部门,恐怕不得不追问其中深层次的制度性原因。
欺骗,首先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纵观此前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的过程,好几次是依据作业方的自觉处理和上报情况,被康菲公司牵着鼻子走。或许是,我们对于海上溢油,尚未建立一套有效应急机制,保证事故处理的透明,被康菲公司钻了空子,对事故信息的发布和诠释再三欺骗。
去年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事故当天,以美国海岸警卫队为核心的地方应急指挥中心就宣告成立;次日,多部门的区域应急小组启动;第三天,随着事故影响扩大,国家溢油反应小组被激活,16个联邦部门互相配合投入工作……
反观国内,海洋污染属环境事件,环保部没有承担调查任务,此外诸如气象局、农业部等关键部门也未被纳入溢油应急体系。有专家为此指出,我国各个部门、行业、企业在海上应急事务上联系松散,作业程序自成体系,各海洋行政部门关系尚未理顺,无法实施有效监管。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让我们看到,只单纯依靠海洋局来处理溢油事故是有局限性的,需要建立一种基于国家层面、由多部门参与的快速反应机制。
其次,康菲公司一骗再骗,是因为无须担心高昂的失信代价。康菲公司最高只能受到20万元的罚款,这对于几百亿美元身家的康菲而言,不过如同挠挠痒而已。
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大部分法条所规定的处罚金额都不会超过20万元,这样的力度已经远远跟不上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而且类似溢油事故的管控,不能仅限于事后处罚,而应考虑通过油企出资,建立专项的风险基金,例如美国就设立了10亿美元的油污责任信托基金,当责任方尚未确定,或者责任方不配合的时候,这个基金就可大派用场。对于康菲公司这种一骗再骗,严重失信的企业,还需要一套失信的惩罚机制,在第一时间就作出停产处罚,最严重的可取消其开采资格。另外,针对海上溢油这类严重环境事故,可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当法律制度形成强大的“复合拳”,哪个企业还敢不细细掂量失信的代价?
“应急资源制度化,应急技术体系完善化,赔偿制度规范化。”这是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参观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处理相关机构后的评价。墨西哥湾之后,我们已错失了一次变革的机会,现在,面对康菲公司的劣行,相关的应急机制、法律制度,不能再原地踏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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