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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西方先行:法国禁外资购家乐福

www.sinoca.com 2011-02-15  广州日报


  日前,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对此,外国媒体纷纷高度关注。

  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化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是“先行者”,而中国则是后来者。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早已通过立法、设置专门机构等手段,建立了各自对外资并购进行安全审查的完整机制。

  对中国人来说,这些机制并不完全陌生,近年来,中国企业在美国等国的数次并购遭遇挫折,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审查机制就是最大的“拦路虎”。深入了解这些“拦路虎”,无疑有助于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更顺利地展开对外投资。

  美国的外资审查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当时,有日本公司试图收购拥有“敏感技术”的一家美国半导体公司,在引发美国国内政治争议后被迫放弃。该案例促使美国制定了规范外国投资安全审查的首部法律,即1988年的《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

  十多部门联手审查

  该法案规定,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美国发生的外资并购行为对美国国家安全产生威胁,总统就有权暂停或中止该交易。1988年,时任总统里根授权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代其行使该权力。设立于1975年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是一个跨部门机构,委员会主席由财政部长兼任,由来自美国财政部、国务院、商务部、国防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能源部等十多个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

  此后,美国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进一步强化,如今主要由《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1992年《拜德修正案》和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三部法案组成。其中,《拜德修正案》首次规定对有外国政府背景的企业并购美国基础企业或敏感企业进行安全调查,目标直指外国国有企业。至于2007年通过的《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其出台背后还有中国因素的推动。

  数起并购案促成新法诞生

  2007年,美国国会通过、时任总统布什签署的《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外资投资美国资产的安全审查。

  该法案之所以出台,最直接的推动力就是此前发生的数起外资并购美国企业的案例。

  2005年6月,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对美国第九大石油天然气生产商优尼科公司发出收购要约,并主动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发出申请审查通知。这一收购申请在美国引发政治争议,一些议员以国际安全为由致信总统,要求全面审议该交易。面对庞大的政治阻力,中海油于当年8月放弃收购。

  更关注国家安全

  2006年2月,阿联酋政府控制的迪拜世界港口公司收购英国半岛-东方航运公司,取得了后者旗下的美国纽约、新泽西等六大港口的运营业务。这笔交易通过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但遭到了美国国会的反对。一些议员以“损害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强烈反对迪拜世界港口公司控制美国港口业务。最终,这家迪拜公司只好将其对美国港口业务的经营权转让给一家美国公司。

  如果说1988年的《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主要关注外资对美国国防安全的直接影响,那么2007年新法案则关注更为广泛的美国国家安全,扩大了审查范围。只要交易涉及与美国国家安全有关的核心基础设施、核心技术及能源等核心资产,就会面临严格审查。

  外资所在国是否在反恐问题上与美国积极合作、外资公司是否在地区范围内对美国形成军事威胁等也被纳入审查内容。此外,新法案还加强了国会对外资并购案的监督。

  有统计数据显示,自1988年~2005年,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共计受理1593起并购交易,真正实施调查的有25起,其中13起因主动撤回而终止交易,另外12起报送总统裁决,仅有一起被总统否决,即1990年中国航空进出口总公司收购美国一家飞机零件制造公司的交易。

  高门槛提高并购成本

  可以看出,美国为外资并购美国企业设立了很高门槛,使得外国国有企业收购美国企业或资产面临更大困难和政治压力。而在某些情况下,这种高门槛大大提高了外资并购的成本,并迫使外资作出一系列有利于美国的让步。

  中国最大的个人电脑生产商联想集团对美国IBM公司个人电脑和笔记本电脑业务的收购,就因为美国的安全审查而增添了很多成本。

  2005年3月,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了联想收购案。在幕后,联想作出了大幅让步,包括禁止共享办公区内的联想集团雇员进入IBM办公楼;将数千名IBM雇员搬迁至其他地方;联想集团不得了解IBM的美国政府客户名单等。

  澳大利亚:矿产业并购受限制

  对不少中国人来说,见识澳大利亚对外国投资的安全审查制度,是从2009年中国铝业公司斥巨资收购力拓股份失败案开始的。

  这笔并购交易从一开始就在澳大利亚国内面临不小的政治压力,而其最终失败,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澳大利亚不断延长对该交易的审查期限,使中铝丧失了最好的收购时机。

  澳大利亚对外资的安全审查始于上世纪70年代初,主要涉及矿产、金融、媒体等敏感领域;任何购买澳大利亚企业股份比例超过15%以及收购资产在5000万澳元(约合457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收购交易都须申报;负责审查的则是澳大利亚财政部下属的投资审查委员会。

  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不同的是,该委员会只有建议权,外资投资项目的批准权在澳大利亚财政部长手中。和美国相似的是,澳大利亚也对外国国有企业以及主权基金的收购行为采取了严格限制措施。

  法国:禁外资收购家乐福

  在法国,负责审查外资并购法国企业的机构是法国公平交易、消费者事务和欺诈控制局以及竞争委员会,审查的重点则是并购后企业的市场份额。不过,法国同样也有对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

  2005年,法国政府宣布,生物技术行业、信息系统安全行业、密码学部门、涉及国防机密的部门以及军火部门等11个产业为受保护产业;2006年,法国政府又将家乐福等20家大公司列为特别保护企业,反对外国资本对其并购。

  加拿大:最早立法审查外资

  加拿大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也曾让中国企业的并购行动受挫。

  2004年,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试图并购加拿大矿业巨头诺兰达公司,在加拿大国内引起不少反对声音,加拿大政府对该交易展开严格审查,导致五矿集团最终放弃该交易。

  实际上,在对外资进行安全审查方面,加拿大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法的国家。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加拿大政府就颁布了《外国投资审查法》和《加拿大投资法》,规定在金融、能源、交通及文化通讯等四大重点敏感领域,严格限制外资进入或外资比例,并为此设立专门的外国投资审查局。

  2004年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并购诺兰达公司交易失败后,加拿大政府于2005年颁布了《加拿大投资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需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查。这进一步扩大和强化了对外资投资加拿大的安全审查力度。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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