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在上海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中,多数地块的预申请须知中都出现了“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更有甚者,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如出让面积3.56万平方米的罗店新镇A1-3商住地块。这些规定,在历来的土地出让交易中均属首次。
过去关于70年使用权的解释,官方一直模糊不清,有说只要交一笔不多的钱就可以继续使用,这也让多数人默认了土地的使用权,但现在事实表明,情况远非想当然的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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