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福布斯》、《胡润中国富豪榜》均榜上有名的富豪王福生,被控利用虚增建筑开发成本等逃税1.8亿余元,并涉嫌行贿国家税务人员,贪污单位资金。记者昨天获悉,因涉嫌逃税罪、单位行贿罪及贪污罪三项罪名,王福生已在市二中院出庭受审,并对三项罪名均提出异议。
据悉,庭审当日,王福生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三项罪名均提出了异议。对于被控贪污罪,王福生认为,自己不是公职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记者了解到,此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也曾因案情复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并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1.逃税罪
两笔犯罪得手1.8亿
据悉,王福生涉嫌逃税的事实有两笔。
检方称,1996年,王福生在任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富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公司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为独立开发建设美惠大厦项目,他与妹夫孙伟光(另案处理)商定,与具有建筑资质的中大实业有限公司合作,以中大公司名义成立了中大公司美惠大厦工程经理部。天富公司支付给中大公司200万元管理费,派驻了工程经理部的全部工作人员,并实际行使该项目部的管理权。
随后,天富公司与中大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2.3亿余元。但实际上,美惠大厦由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建,总结算金额为1.3亿元。
检方查明,天富公司从1996年至2001年,在对该项目没有任何财务结算、竣工结算的情况下,由王福生决定,以美惠大厦工程经理部名义,要求中大公司开具了67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服务类)发票,金额为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2.3亿余元,并以上述发票列入建筑开发成本,由公司会计于2001年12月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以及相应的退税申报。偷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500余万元。
王福生涉嫌逃税的另一笔事实,发生在销售富华公司开发的“富华大厦”期间。
检方指控,2002年,王福生以富华公司的名义与泰国玛杰公司签订虚假的富华大厦代理销售合同。同年底,王福生指使他人以泰国玛杰公司破产、售楼款不能收回为由,在会计账簿上虚假列支坏账损失2.1亿余元,销售佣金3.1亿余元,造成多列成本费用5.3亿余元,未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6亿余元。
2.行贿罪
两名税官被拉下水
在销售“富华大厦”期间,王福生为使上述2亿余元虚假坏账获得税务机关审核通过,行贿过两名税官。
检方查明,2002年4月,王福生在富华公司向北京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申请处理核销虚假列支的上述坏账损失时,让公司财务部经理费一群向直属分局第二税务所所长杨泽军、税务专管员高昆仑行贿共50万元,以便通过初审。
收到钱后,杨泽军多次在税务局领导面前提出,先同意富华公司的坏账申请,但领导均未答应。最终,税务分局和泰国方面调查获悉,富华公司的坏账申请材料属虚假,富华公司为此补缴了800多万元所得税。
2007年3月,王福生被调查期间,费一群向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自首,杨、高二人的受贿行为也随之被牵出。目前,费一群、杨泽军、高昆仑已分别被判缓刑、10年和9年有期徒刑。
而对于王福生指使费一群行贿的行为,检方此次认为,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王福生的刑事责任。
3.贪污罪
具体金额没有列明
除了逃税和单位行贿,王福生还被指控贪污。他涉嫌在富华大厦的转让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用富华公司的资金收购了富华大厦的项目。
据悉,起诉书没有列明王福生贪污的具体金额。
>>人物背景
1951年12月出生的王福生,祖籍辽宁,自幼在北京长大。1984年,他从沈阳建筑大学工民建施工管理专业毕业,早年曾任职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后下海经商,经营过装修公司、建设公司,后涉足房地产。
1993年,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立,王福生任董事、总经理。当时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高达1亿元,主要由王福生及多家国有企业合资。此后,王福生又任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7年的《福布斯》、《胡润中国富豪榜》,王福生均榜上有名。但同年8月20日,他便因涉嫌偷税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记者了解到,王福生案发是因被人举报。2007年1月26日至5月25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进行调查后,认为王福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天富公司存在逃税行为,于同年6月29日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并于同年7月18日作出了罚款5154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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