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5日,王宝强公开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有一些“家丑”,是应该坚决外扬的,是需要对外寻找帮助和解决的,比如说,家暴,虐待孩子——然而,在受害人对外寻求帮助时,却被警方或旁人认定是家事,不予解决,有的最后酿成大悲剧。可惜,有时这种畸形扭曲的“家事”的社会观念之下,连当事人也承认这是“家事”,不敢声张;即便有人死亡也以“家事”为由,判决很轻。这种观念本身就是错误的。
有一些是利益纷争,是否应该“外扬”,介于两可之间。比如说,父子兄弟夫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的财产分割。但显然,现代社会当中,诉诸法律、诉诸公证等机构才是解决的正道,亲兄弟、明算账;越是让法律机构或专业机构来审核各自的利益分成,扯皮就会越少。
在我看来,王宝强夫妇离婚事件,就属于这一类。王宝强公告这件事,就是宣示要夺回自己的财产权。这种“家丑外扬”出发点是正确的。明星夫妻沉默地友好分手,固然是一种方式;谈不拢而求助于法院裁决,也很正当,哪里就“不齿”了?
还有一类“家丑”,扬之则可笑了。大概在十多二十多年前,还特别常见那种夫妻婚内吵架,要求八方邻里讨个说法,非要分清到底是公有理还是婆有理的;发现对方出轨了就去对方单位大吵大闹,一直闹到出轨方颜面扫地,回心转意,保证重回家庭为止;向亲戚朋友广为曝光丈夫(或妻子)的不良习惯,就是为了打压对方的尊严,好让自己在婚姻生活中保持道德制高点……这种现象现在还能偶尔见到,只是如今单位的影响力低了,没有以往那么盛行罢了。
现在有一种情形也可以从明星家庭中看得出来:父母出于“为了你好”,希望干预孩子的婚恋,便公开母女父子矛盾,让公众舆论对自己的孩子施加压力,如张靓颖母亲。这种,则是占用公众关注的资源去处置母女之间的感情。
这样能看清楚了吧?凡是值得诉诸法律的东西,都不算家丑,外扬了就外扬了呗,保护利益更重要。而在家庭内部相处之间的矛盾,是道德上的、是审美上的、是性格上的,那就是家事,满街嚷嚷只会徒增笑耳。
可惜,当事人分不清什么是家事,社会舆论也分不清。该出动警方、该交由法律处理的大问题,要求息事宁人,要求“大事化小”;利益问题的,则用“真爱就不该谈钱”“父母是为你好”等来掩饰矛盾;纯属私人情感的,看客们则恨不得把别人的私事扒个底儿透,甚至能把开房信息都曝光出来,强行替人家盖一个“渣男”或“淫妇”的印戳。马龙公布女友,网友则从蛛丝马迹去八这个女人以前是否交过男友。这可真够混账的。
昨天王宝强与律师同车出现在朝阳法院门口。
新华社的评论,正是吻合了这个边界错乱的社会。用农耕时代的文化传统来指责现代社会的法律行为,只能借用“炒作”这样的陈腔烂调作为武器。假如它只是一篇自媒体的个人行为,那只不过写得差而己;但作为一种导向,这就无聊了。
如果新华社批评的是“家丑不可外扬”,那“家美”可不可以外扬?去年黄晓明和Angelababy的婚礼美轮美奂,华丽如童话里的王子与公主却被《人民日报》批判,批评其大操大办,认为明星“更有义务在道德上做出表率,成为为社会指示道德正确方向的标杆”。可人家只是结个婚,为啥不好好结婚而跑去做道德表率?
其实不管是对“离婚”的批判还是对“结婚”的批判,论者在乎的,都是注意力经济时代眼球被夺走了,所以就要把广受关注的明星话题一概斥之为炒作。而所谓的弘扬传统,或者要求道德表率,本来就是扯出来的虎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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