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大学讲师构成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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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先生所发微博,是否构成对章丽厚名誉权的侵犯;如构成侵犯名誉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认为,王先生所发涉案微博,其内容与事实不符,造成章丽厚社会评价的降低,属于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构成对章丽厚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认为,王先生基于一定的目的,为达到一定的效果,通过新浪微博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事实,或对相关问题进行评价,其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
但是,作为一名大学教师,以“王博士之精神家园”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其内容必然会被社会公众认为是作为博士、大学教师所发表的意见,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对社会公众的影响程度也较大。社会公众基于对教师职业的信赖,对其发布的内容也容易接受并信以为真。
因此,王先生在对外发布相关内容时,对于内容所涉及的事实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
本案中,因王先生严重失实的言论,致使原告章丽厚的亲属、朋友以及与章丽厚有过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乃至其他所有阅读过该微博内容的人,都会误认为微博所涉内容是事实,导致章丽厚招致蔑视和指责,从而降低了章丽厚的社会评价,对章丽厚的名誉造成损害。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章丽厚未举证证明上述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但是根据社会生活常识可以认定,涉案微博内容在网络上发表这一客观事实,足以导致章丽厚名誉受损的后果发生,故被告王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王先生虽称其所发布的微博内容系转发,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节事实,且即使王先生所述为事实,也不影响本案侵权责任的成立。
2015年12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王先生在新浪网首页显著位置及新浪微博王博士之精神家园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刊登道歉声明10日,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相关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核。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本案情况,考虑被告王先生的过错程度、原告章丽厚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法院酌定为2万元。
法院还酌情确定王先生赔偿章丽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万元。
换言之,王先生要向章丽厚支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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