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事
1986年犯流氓罪被判3年徒刑
张行原为上海一家无线电厂工人,后被辞退。1984年因获得上海吉它大奖赛吉它弹唱第一名,成为当时流行歌坛著名男歌手。
1985年7月20日,上海某媒体刊登《一个所谓歌星的真面目》,文中叙述了1984年上海青年吉它大奖赛弹唱一等奖获得者与多名女青年交往且发生性关系的经历,文中表述“被某某玩弄、糟蹋过的姑娘一个个地被抛弃了”。
同年第八期《民主与法制》道德法庭专栏发表了“吉它歌手和他的父亲”、“本刊记者调查附记”,前文为张行父亲就报纸发表批评文章的申诉,后文详细地叙述了张行与多名女青年交往的情况。编者按中称:“申诉者反映的情况不确实,张行不仅一贯玩弄、糟蹋妇女,道德败坏,而且是从未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的不法之徒。”
1986年6月,经法院不公开审理,张行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记者注:该罪名已于1997年从刑法中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
判决书认定:“张行于1980年初与女青年L某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即奸污了L某,致使L某于1981年4月怀孕堕胎。同年9月张行与另一女青年恋爱,同时又与L某恢复关系,直至1985年初。期间张行以恋爱为名,用谎言和欺骗的手段,长期对这两名女青年奸污玩弄,致使L某4次怀孕堕胎,另一女青年一次怀孕堕胎。”“给我定的罪有点过分”
2002年5月18日,《鲁豫有约》节目播出访谈节目——《张行:严打中倒下的流行歌手》。
访谈中,张行说:“我刚进工厂那时,曾经有一段三角恋爱经历,后来都结束了。成名以后,只要我演出,她们(指曾经交往的两名女孩)就老到后台来找我,感觉以前跟我谈过恋爱,她们很有面子。一个记者知道了这个消息,找了那个女孩。那女孩说:‘他以前跟我好了,现在成名了,把我踢掉了。’后来记者写出来,我就变成了一个流氓歌星。我想当时《刑法》上也没有这一条,跟女性发生性关系就是流氓。”
“记者没有咨询过我,就这么登了,这个媒体对全国的影响太大了,而且当时上海正在严打。后来单位就给(我)记过,最后说你就不要来了,被辞退了。女孩子见我工作也没有了,她们就跟我‘拜拜’了。我成名后,她们又找来,我不理她们。可媒体大肆炒作,那女孩子也说一年打9次胎,我说这是什么肚子打9次胎,一点常识都没有。记者就在报纸上登了,然后好多地方转载,越转越烈,有的地方甚至写成故事连载。我也觉得自己确实不道德,但给我定罪我觉得有点过分。若要我现在翻案,我觉得没有必要,执法机关是按照当时的形势执法。”
张行
法庭辩论
L女士丈夫开始怀疑我
今年2月,人到中年的L女士诉至静安法院,称《鲁豫有约》节目中,张行就流氓罪入狱的经历发表了与事实不符的言论,直指她是信口开河、争风吃醋、不知廉耻、爱慕虚荣的女人,使丈夫及周围人对她品德产生质疑,降低了对她的社会评价。
L女士认为,张行的行为已构成了名誉侵权,并造成了一定的后果,要求张行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4.65万元及公证费、律师代理费5万余元。 L女士还申请朋友刘某、王某到庭作证,他们指认L女士曾与张行恋爱过。看过张行的访谈后,他们感觉访谈说的就是L女士,认为张行在说L女士的坏话,朋友圈子对L女士评价降低了,觉得L女士不正派。
张行
陈述属实,涉及对象不明确
张行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称,在访谈中只是就个人经历作陈述,涉及对象并不确定,也未出现L女士的姓名,该访谈不是针对某人。张行强调,自己的陈述符合事实,没有侮辱他人的言论;没有证据证明L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这个访谈不构成对L某的名誉侵权。
法院
未指名道姓不算诋毁名誉
法官认为,张行在接受《鲁豫有约》采访时,就自己早年经历进行了回忆并发表了个人观点,但没有指名道姓,且当年报刊的报道甚至姓氏也未出现,刑事诉讼为不公开审理,刑事判决书中亦未出现L某的名字。距离事发20多年后,只有熟悉了解并关注L某的人,才能从张行的陈述中,判断L某属访谈中被论及的对象之一。张行在陈述中没有出现污辱、诋毁他人名誉的措词,以今天普遍的社会道德观念,公众并不会因张行的访谈降低对L某的评价,且证人系朋友,证词的证明力较弱,法院一审判决L女士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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