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头涌消防局派出的43号救护车在当晚10时37分赶到了丁佩的寓所,高级救护员彭德生在做急救检验时发现李小龙已经没有了呼吸和脉搏,于是给李小龙做了人工呼吸和给氧急救,仍未能救醒李小龙。在救护车赶往医院途中,彭德生继续对李小龙进行急救,均未能救醒李小龙。当晚11时,救护车赶到伊丽莎白医院,急症室当值医生曾广照立即对李小龙实施再次抢救,李小龙仍然没有心跳和呼吸,而且瞳孔扩大,对强光没有任何反应。
紧急救治单位的郑宝志医生也证实,当晚11时他对李小龙实施检查时,李小龙已经没有了脉搏和呼吸,从理论上看,可以认定李小龙已经死亡,但是考虑到李小龙身份的特殊性,他仍用肾上腺素替李小龙做了一次“心脏内注射急救”,注射后,李小龙依然没有反应。11时30分,伊丽莎白医院的米高·麦的医生正式签署了李小龙的死亡证明书。
法医官叶志鹏也对李小龙尸体和丁佩寓所的检查结果做了说明:他在检查李小龙尸体时,发现李小龙的左脚趾上有一处切开输血过的痕迹,左胸处也有做心脏内注射急救时留下的针孔,但是身体的其他部分并没有新留下的伤痕和暴力迹象,而丁佩寓所也没有发现打斗迹象和有毒物品,所以他认定李小龙没有遭到谋杀。叶志鹏还补充说,由于李小龙曾有过在拍片现场突然昏迷的经历,这可能就是李小龙猝死的前兆。根据这些供词,死因研讯法庭给出了李小龙“死因不明”的初步裁定。
这显然不能让龙迷和媒体满意。于是,调查继续进行,关键就在于李小龙的验尸报告。李小龙的尸体被解剖后,其肝、肾、小肠、结肠、血液及胃部残存物样本立刻被送到香港当地的化验室,由法医部的林医生进行检验,其余样本则送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化验室进行分析。不过第一批验尸报告出来时,李小龙已经下葬。验尸报告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在李小龙体内发现的微量大麻。法医部的林医生和负责剖验尸体的伊莉莎白医院病理学家黎史特医生都表示:这点分量的大麻不可能是诱发李小龙猝死的主因。
黎史特医生还指出,李小龙头部没有发现伤痕,既没有出现脑出血,其脑血管也无梗塞之处,身体的其他器官也都很正常,唯独脑部有中度肿胀,其脑肿很可能发生在死亡前半分钟,而且来势很快,但脑肿并不一定能致使人死亡,李小龙的死因很有可能与止痛药过敏反应有关。这一说法得到了伦敦大学法医学教授迪雅的认同,迪雅教授表示:李小龙的死因是急性脑水肿,原因是对止痛药中的某些成份产生了过敏反应。但这只是推测,并非结论。
关于李小龙的死因,一直以来都有不同版本的说法在流行着,有人说他是病死,有人说他是猝死,还有人觉得他是被别有用心之人谋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而当年官方又是如何判定李小龙的死因呢?
1973年9月24日上午,在经过了两个多月的论证后,香港法庭的董梓光法官对李小龙的死因做出了7种解释:
一、谋杀:即恶意及不合法杀人。没有证据证明李小龙是被人谋杀的,故排除。
二、误杀:即无恶意的不合法杀人。死者显然没有受到这种伤害,故排除。
三、合法杀人:死者乃系猝死,与此项无关,故排除。
四、自杀:从李忠琛、邹文怀、莲达等人的供词看,李小龙在死前并无精神和行为异常,缺少自杀动机和倾向,故也可排除。
五、自然死亡:伊莉莎白医院验尸官黎史特医生在解剖和化验死者尸体时并没有找到致使死者自然死亡的病因,英国伦敦大学迪雅教授也同意黎史特医生的意见,所以自然死亡也难成立。
六、意外死亡或死于非命:即服用止痛药导致过敏反应,此项可能性最大。
七、死因不明:即所有证供都无法指出死者的死因,而陪审员也未能从上述六种可能性中选择一种作为本案的判决,则裁定死者死因不明。
法庭最后裁定,李小龙的死因乃是“死于非命”。此裁定一出,众皆哗然,全港上下纷纷表示质疑,认为官方的这一说法根本就是不痛不痒,含混过关。站在客观的立场看,香港官方的这一裁定并非不合理,甚至可以说是把引发争议的可能降到最低,最说得过去的一种选择。但官方忽视了各界对李小龙之死的关注度,或者说,这一裁定根本就没能满足大众对李小龙之死爆炸性消息的期待。
当然,站在官方的立场,当然不希望李小龙之死波及的范围越来越广,牵扯的人越来越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到头来因为种种原因落得一个不了了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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