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宣判,于正被判公开道歉,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一审判决书
12月25日报道 北京时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宣判,认定琼瑶是《梅花烙》剧本的作者及著作权人。此前在案件审理阶段,于正等被告称琼瑶本来并不是《梅花烙》剧本版权拥有者(《梅花烙》编剧为林久愉),是今年提诉之后才获得的版权,因此作为著作权人身份提诉不合适。根据北京三中院 的现场摘要,琼瑶案代表律师汪海林称被告作品情节安排、推演与原告作品高度相似。被告属于非法改编,侵犯了原告琼瑶的摄制权。出品单位也有共同过错。
最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宣判,四家公司立即停止《宫》的发行和传播,于正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一审宣判】判决结果部分文字如下: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
二、被告余征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陈品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法制日报》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余征承担);
三、被告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五百万元;
四、驳回原告陈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可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 365元,由原告负担43 365元(已交纳),由被告共同负担1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陈韶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l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干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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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反应:大快人心 干得漂亮】 琼瑶起诉于正侵害著作权一案宣判:出品单位立即停止发行传播《宫锁连城》;于正致歉并赔偿500万。网友的评论一边倒,“大快人心,喜大普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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