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刑判决到执行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核准程序
1.报请最高法核准
2011年,周友平被判死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审查14项内容
《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审查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案件侦破情况”等14项内容。
其中“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属于全面审查的范畴。
3.复核期间应询问被告人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还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1.最高法签死刑命令
《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解释》规定,当最高法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
2.刑前可安排亲属会见
周友平的死刑在交付执行前,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解释》规定,在执行死刑前,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3.枪决或注射方式执行
在执行时,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若采用其他方法执行,需事先报请最高法批准。
4.上报罪犯死刑前后照片
《解释》规定,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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