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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多克未登上最贵分手榜 邓文迪受限3份财产协议

www.sinoca.com 2013-11-22  21世纪经济报道


  这一次,默多克没有再让自己登上全球富豪最贵分手榜。

  11月21日,82岁的默多克和44岁的邓文迪正式宣布离婚,离婚协议细节未公布,不过外媒猜测邓文迪至少将获得曼哈顿第五大道上的一套豪宅和北京的一套房产。

  尽管仍不便宜,但这与上一次婚姻结束时付出的17亿美元天价分手费相比,第三次婚姻的终结对默多克帝国来说不过是一阵微风。或许是因为距离上一次分手不过17天,对于与邓文迪的结合,默多克早已考虑了日后分开时的财产安排。

  一份婚前协议和两份婚后协议,让两人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太多周旋的余地,而默多克的新闻帝国也丝毫未受到离婚的影响。

  “两人婚前所签的协议可能是一个主体协议,而两份婚后协议则是在内容上进行补充。”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招商总行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顾问王芳律师解释,婚前协议可能无法预测婚后发生的一些新情况,这时就需要就新发生的状况补充签订婚后协议。

  王芳强调,中国的婚姻财产处置与国外不同,在中国,婚姻财产归属的基本原则是婚前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则属于共同财产。有必要考虑使用婚姻财产契约工具来实现婚姻财富规划及风险防范。

  五类富豪适用夫妻财产协议

  虽然没有人知道默多克到底给了邓文迪多少钱,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三份协议,让邓文迪的14年终究没能换来新闻集团的丝毫利益。

  这或可为内地高净值人士效仿。王芳认为,内地五类高净值人士特别要重视婚姻财产契约工具的运用。

  第一类,要确保离婚不会影响到企业帝国的运作,婚前有一方或双方是公司大股东,应考虑签订夫妻财产协议。

  “很多富豪不知道的一个细节是,当财产涉及到公司股权权益时,在中国境内哪些归属个人财产,哪些归属共同财产其实比较复杂。”王芳说,现行法律规定,公司股权财产被拆分成三部分各有归属,结婚时点上的公司股权的原值属于个人财产,而股东在婚后的股权分红和婚姻持续期的股权市值增值部分则属于共同财产。

  对于很多科技型企业的股东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从公司创立、私募入股到最终上市,或从企业发展初期到成熟期,股权在婚内增值价值极大。

  第二类是正冲刺境内或境外上市的民企股东,为保护企业顺利上市,可能需要应股东会议的要求这么做。

  “企业上市时一个比较重要的要求就是股权清晰,权利所有人确定。一旦上市期发生婚姻股权分割争议可能导致有关股权被法院冻结,令整个上市进程受到拖累。当年土豆网上市受累核心股东受前妻提起离婚后的股权分割诉讼,即是一例。”王芳说,这种情况下,较好的处理方式是在筹备上市改组中,企业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就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明确有关股权的所有权。

  也有一些“精明”的富豪,一开始就声明自己的财富与妻子无关,但允诺在妻子满足一定“条件”时会赠送相应资产,常见于女明星嫁入豪门类婚姻,这是第三类。

  “很多人不知道,这种承诺即便签订合同在中国境内法律下也是难以被保障的的。”王芳说,这种承诺被视为合同法下的赠予协议,在赠予行为发生前,丈夫作为赠予方可随时撤销协议。

  在现行法律下,本来通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可撤销,但问题是,高净值人士大多并不愿意在国家证明机关面前公开“家务事”。“相比之下,夫妻财产协议就不需要公证,它签署即生效。”王芳解释。

  “忠诚保证书”不受法律支持

  第四类是跨国婚姻和移民家庭。目前,中国高端人士中跨国婚姻和因为移民带来的国籍转换婚姻越来越多,不同国家的婚姻财产制差异很大,需要规划。

  比如,一位内地富豪的女儿嫁给一个香港人,如果发生婚变,那么依照内地法,女儿嫁过去后新的收入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此案在香港管辖,那么富豪千金在婚前的巨额资产也很可能被列入到分割资产清单中。“所以,有必要通过婚姻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双方可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适用哪里的法律,如果没有约定,一般则采取法院管辖地法。”王芳说。

  婚前已拥有高资产的再婚人士为第五类,尤其是再婚时对象曾经有前婚子女的情况。这是因为,依据中国法,对方的前婚子女可能成为自己的法定继承人。而一般情况下拥有较多资产的再婚人士多希望把资产保全在自己这边,或希望再婚的共同财产也留给婚生子女而不是继子女。一个前置安排就是,通过夫妻财产协议先来明确夫妻双方各自有权处分的财产内容。

  实际上,高净值人士在子女结婚时,常常会赠予房产,一旦小两口发生矛盾闹分手,则出钱一方的父母就会着急房产的归属问题。王芳称,如果父母提供的资金时没有子女夫妻同时签字的借条,在法定原则下这一赠予钱款优先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这种情况下,一般建议父母做单方赠予公证说明,证明相关资产是对其子女的赠予,或子女签订夫妻财产协议,说明此为某一方的个人资产。

  婚姻财产协议的“另类创新用法”,比如夫妻间的“忠诚保证书”也是一个常见的误区——夫妻双方如果有一方出轨,出轨的一方可能会面对妻子的痛斥以“保证书”的形式允诺如果日后再有背叛行为,就给妻子高额资金赔偿或者自己“净身出户”。

  “这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很难得到支持,法律并没有明确指出忠诚协议就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法院一般并不支持。”王芳认为,如果想要规制对方的不忠诚行为,可直接通过夫妻财产协议来约定双方财产的归属安排,并且不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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