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被告人构成强奸罪。
首先,五被告人强行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被害人杨某某的主观意志。
五名被告人在同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前,并没有征得被害人杨某某的同意,相反,在被害人杨某某意欲逃离及反抗过程中遭到李某某等人殴打及谩骂。比如被害人杨某某在2月20 日的陈述,“我问坐在我左边的那个穿黑色外套和灰色阿迪达斯运动裤的人(即李某某)张某某在哪,他说:你不用管张某某在哪,今天晚上你就是我们的。后来我就不停的央求他们放了我,他们不同意。”
在京国奥宾馆停车场,被害人杨某某再次哀求张某某(同案)和魏某某(小)等被告人放了自己。比如,魏某某(小)曾经供述,“在第二个宾馆(京国奥宾馆)开房的时候,李某某、王某和魏某某(大)都下车开房了,李某某让我和张某某(同案)在车里看着这个女孩。当时女孩提出让我们两个放她走。”
进入湖北大厦8915房间后,被害人杨某某更是苦苦哀求五被告人放过自己,不要碰自己。比如,魏某某(小)还曾经供述,“刚进入房间后,那个女孩先坐在了靠卫生间的床上,之后那个女孩就求李某某放她走,李某某没有同意。”
可见,被害人杨某某已经多次向五被告人表明了自己不愿意同他们发生性关系的明确态度,但五被告人无视被害人杨某某的坚决拒绝,采取暴力和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轮流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明显违背了妇女的主观意志。
其次,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前和中间,采取了暴力殴打和语言威胁的方式。
被害人杨某某在李某某等带其去开房的路上,得知张某某已经离开后,强烈要求离开,但被李某某等拒绝。此时,被害人杨某某进行了激烈的反抗,包括用手打坐在其两边的李某某和王某,用脚踢正在开车的魏某某(大)和坐在副驾驶位子上的魏某某(小)。面对被害人杨某某的反抗,五名被告人不是放弃犯罪,而是,无视法律,变本加厉,对被害人进行轮番殴打,尤其是李某某,连扇被害人多个耳光,还有王某和魏某某(小),也用手打了被害人。比如张某某(同案)2月21日供述,“这时李某某让王某抓住那女子的右手,让我抓住那女子的左手,李某某用手按住那女子的腿,魏某某(小)回过身帮助李某某一起按住那女子的腿,这时那名女子就哭了,同时还大声叫,李某某就用手抽了那女子10多个大嘴巴子,并且说你要再哭再叫我还打你。”如此严重粗暴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又如何谈得上文明、修养和忠义呢?
在京国奥宾馆停车场,被害人杨某某再次哀求张某某(同案)和魏某某(小)放了自己,但被李某某和王某等人的所阻止。其中,李某某拉开车门对被害人进行了言语威胁。
进入湖北大厦8915房间后,被害人更是苦苦哀求五被告人放过自己,不要碰自己,同样遭受殴打和辱骂。李某某先命令被害人杨某某自己脱衣服,见被害人杨某某没有动,就指示王某收拾收拾被害人杨某某。王某随即连踹被害人杨某某头部四脚。比如魏某某(大)2月22日供述,“李某某对被害人杨某某说开始吧,赶紧脱,杨某某不脱,李某某对王某说,兄弟上,王某拽着杨某某的头发将她拉到卫生间和单人大床之间的夹缝,杨某某蹲在地上,王某踹杨某某的头,杨某某就哭了。”
第三,五被告人轮流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系轮奸。
五名被告人强行将被害人杨某某的衣服脱光后,先由李某某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了性侵害,随后依次是王某、魏某某(大)、张某某(同案)和魏某某(小)。五名被告人都成功地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了性侵害(此处隐去300字),加重了被害人的身体创伤和精神痛苦,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依法受到严惩。
即使有个别被告人对其行为百般抵赖,但是还是承认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且使用了暴力殴打手段,还有多数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让每一个了解本案案情的人都足以产生内心确信:五被告人在被害人杨某某明确反对并反抗的情形下,以暴力手段对她实施了性侵犯。
二、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手段恶劣、情节严重。
首先,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前,对其进行了猥亵。
在从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出发去找宾馆的路上,当被害人杨某某得知张某某离开而要求离开被拒时,被害人进行了激烈的反抗,五名被告人则对被害人进行轮番殴打。当被害人被打得不敢反抗时,李某某率先开始用手(此处隐去250字)。五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杨某某的人身权,而且极大地侮辱了她的人格,给她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
其次,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前,对其进行了虐待。
在从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出发去找宾馆的路上,被害人杨某某因为喝多了酒,想呕吐,可五名被告人却不停车,不给被害人杨某某呕吐的条件和机会。非但如此,被告人李某某还故意用手捂着被害人杨某某的嘴,不让她呕吐。王某也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了捂嘴不让呕吐的行为。比如王某在2月22日曾供述,“当时老魏开着车,那个女孩想吐,但李某某捂住那个女孩的嘴不让吐,(此处隐去12字)然后我捂着女孩的嘴”。
被害人杨某某喝多了酒,呕吐是其正常的生理反应,可几名被告人却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阻止被害人呕吐,造成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身体和精神痛苦,是对她非人道的虐待。如此行为人性何在?还谈什么文明和修养?
第三,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手段卑劣。
五被告人在对被害人杨某某轮流强暴的同时,还采取极为卑劣的方式侮辱她。(此处隐去(500字) 五被告人的这种行为,让被害人杨某某承受双重乃至多重的痛苦,忍受双倍乃至多倍的耻辱,对她的精神造成更大的摧残和伤害。
而且,五被告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事先没有商量,现场也无人指挥,但是配合得非常默契。由此可见,此五被告人对以这种方式对女孩子进行性侵犯非常熟悉,可以说是轻车熟路,游刃有余。
第四,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张某某(同案)、魏某某(大)、魏某某(小)当庭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了赔礼道歉。庭审后,他们分别通过家属向被害人杨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依法可以对他们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当庭同意其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但没有积极赔偿。被告人李某某坚持不认罪、不道歉、不赔偿,应从重处罚。
第五,五被告对本起强奸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就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于严重刑事案件,比如本案的强奸案,其刑事责任年龄是年满十四周。也就是说年满十四周岁犯强奸罪就要和其他成年人一样承担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强奸罪在刑事责任能力上没有本质的区别。
作为未成年人,有可能对一些民事交易不知如何选择,但对于像强奸这样重大的社会是非标准,这些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一样知道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本案中一些被告系未成年人并不免罪的理由,只不过在量刑上依法给予从轻处理。对未年人从轻处理并非考虑其认知能力,在刑事责任能力上其与成年人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从轻处理更多的是考虑到未成年的伸缩性和挽救性。因此,我们不能把未成年作为本案免罪的借口和理由。
本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就是“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人民法院甄别证据真伪,并不仅仅根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是将案件的其他证据材料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结合起来判断。五被告人的供述之所以应当予以采信,还有包括被害人陈述,李某、张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而且与相关现场的监控录像、公安机关的勘验笔录、司法鉴定结论等完全吻合。所以,指控五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是一两个证据,而是有大量的证据。这些证据,经过当庭举证和质证,不仅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而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
综上所述,五被告人事前与张某某的联络不涉及卖淫和嫖娼,也不构成介绍或组织卖淫罪。张某某等事后与李某某家属的沟通符合生活常理和强奸案的特殊性,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杨某某强行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其意志,已构成强奸,且系轮奸。五被告人强奸的犯罪手段卑劣,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对他们应当依法惩处。
作为同行,本律师不时在别的刑事案件中,为别的被告人担任过辩护人,也曾不止一次地为自己委托人做过无罪辩护。所以,本律师完全能理解陈律师在李某某案中的地位和角色,尤其能够理解陈律师因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所招致的误解和承受的压力。但是,我觉得,作为有着30多年执业经历的律师前辈,在自己最拿手的刑事辩护领域,陈律师在为自己委托人进行辩护时,应当能够有不凡甚至精彩的表现,或者,至少应能依据客观的案件事实,而不是借助主观想象或者推测。
我还以为,通过与陈律师的此次当面对垒,我应该能从陈律师身上见识更高的行业风范,领略更严的业务标准。但现在看来,我当初的想法恐怕有些简单了。尽管如此,我仍然不想放弃这个能够向陈律师直接讨教的机会,故将自己对案件的认识,尤其是对陈律师观点的一些疑问,向他提出来,希望陈律师能够不吝赐教。
谢谢!
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参军
2013年9月15日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