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社会上对此案中曝露出的律师执业问题反映很大,有关部门也在调查辩护词泄露一事。作为全程参与此案的律师,您觉得在此案中,律师们的哪些行为应该受到追究?
赵运恒:一是为了私利诋毁同行的行为,按律师法和行业规范,是应该受到追究的。二是违反未成年保护和被害人隐私的行为,应当受到追究。三是故意断章取义,歪曲案件事实和庭审事实,也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
比如说,证人李某到庭作证,在庭上明确认可他在公安机关的证言,李某某在电话中告诉他,他们几人将被害人轮了、打了。庭审记录是很清楚的,律师都签了字,但是,有的律师却在庭后公开歪曲事实,这是误导社会舆论,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再比如,有的案外律师接触不到全部证据材料,也没有参加庭审,却在庭审之后公开指责其他律师作罪轻辩护是代被告人认罪,这都有违职业伦理。
关于案情:李某某曾说:“兄弟,上。”
记者:杨女士为何跟着李某某等人跑了几个地方,请问在法庭调查中,有无涉及此方面的内容?
赵运恒:庭审调查已经完全证实,杨女士在酒吧时,并不愿意跟5名被告人走。是经过服务员张伟的劝说,杨女士才答应出来吃饭,而且说:“张哥去哪,我去哪。” 从李家的地下车库出来时,杨女士上车后发现张伟已经离开,她就要求下车,李某某开始殴打,杨女士开始反抗。这个过程有5名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多次供述、被害人的陈述,有证人张伟出庭的证言相互印证。概括起来就是,杨女士始终是跟服务员张伟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她愿意跟被告人走。
记者:刚才说到杨女士有被殴打的情节,请问有哪些证据证明存在殴打,殴打与发生性行为之间有无联系?
赵运恒:李某某等5人于2月21日凌晨被抓后,警方就分开审讯。李某某在一个月之内的分别供述中,至少有三次承认打人的事,杨女士在车上用脚乱踢,要找张伟,要下车,李某某等人用手捂着杨女士的嘴,摁着她的手,抽她的嘴巴;在房间里,因杨女士不愿意脱衣服,李某某又抽杨女士嘴巴,而且王某还揣了杨女士头部。
小魏的供述很稳定,他在多次供述中均表示杨女士在车里喊叫,用脚乱踢,李某某和王某就打了杨女士脑袋;在房间里,李某某抽了杨女士嘴巴,王某踹了杨女士的头部,后来李某某和王某把杨女士的衣服脱光。
大魏在多次供述中说,杨女士在车上折腾,又喊又叫,李某某抽杨女士嘴巴,摁着她的手,在房间里,李某某说:“兄弟,上。”王某踹了杨女士的头,几个人强行脱了杨女士的衣服。
张某在5次供述中也比较稳定,均供述杨女士要下车,李某某煽耳光。
这4名未成年人在警方讯问时,均有监护人在场,监护人也在讯问笔录上签了字。这些供述加上被害人陈述,以及部分被告人当庭指认打人的供述、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作为证据链,证明李某某等5人系在违背杨女士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记者:具体到一些供述,有无警方对李某某有持续30多个小时的疲劳审讯,或者有诱供和逼供情节?庭审中有无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赵运恒:非法证据排除中,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申请调取提审记录、申请查看审讯录像,是最基本的三项内容。但是,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只看了审讯录像,没找出致命的毛病,其他两项均未申请。警方在办案中确实存在大声呵斥和所谓的法律教育、以及不当问话方式,但是,按我国法律规定,这些瑕疵不构成《刑诉法》上的非法证据。
记者:结合在案证据,是否有证据能证明此案存在局中局、案中案?
赵运恒:局中局和案中案只是一些人的推断,没有证据证明有圈套和所谓的仙人跳,再狡猾的设计者也设计不出打人的情节。至于酒吧和服务员张伟是否有责任,我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张伟确实想促成性交易,这给了 5名被告人错误的想法,其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应由有关部门另行处理。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女士同意性交易,而且5名被告人违背她的意愿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强奸罪名是跑不掉的。
在确定有罪的前提下,律师可以依靠专业能力,帮助被告人判断是否应该认罪。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辩护人可以在犯罪动机、是否从犯、是否未遂、被害人过错、有无自首立功、社会危害性大小等方面作出辩护。最后,律师还可以帮助被告人创造道歉、赔偿等刑事和解的法定的从轻情节。
人物介绍:
赵运恒: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现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诉讼,曾承办过多起国内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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