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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李天一案:“坏人”的权利也应得到保护(图)

www.sinoca.com 2013-09-09  南方周末


  媒体评李天一案:应保护“坏人”的权利

  作者:杨俊锋(法律学者)

  法律若不保护“坏人”的权利,“好人”的权利也很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强奸案的嫌犯或被告人可能被冤枉,此乃不大为人注意的事实。而本案被告恰又同时偏逢多种可能的不利因素,也正如此,才更应强调其申辩权。

  如果民众都不信仰、坚持法治,又如何要求掌权者与强势者?这反而给掌权者和强势者不遵守法治、不尊重人权包括钳制言论,提供了便利的口实。

  在当下我国,人权和法治看似早已是常识性概念,是不言自明的基本共识,但现实远非如此乐观。近年来热点案件的舆论反应,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近日梦鸽辩称李某某轮奸案实为卖淫嫖娼,且被害人挑逗在先,再次引来一边倒的汹汹攻讦乃至谩骂。

  这并不新鲜。与之前的幼女强迫卖淫案(又称唐慧案)、药家鑫案等一样:舆论反应激烈、一边倒地声援“弱势者”、声讨“强势者”,不同的声音微弱且频遭围攻,可能已影响到司法审判,它有正义之名,难以为人们警觉。这也正是当下我国某种极为普遍、严重的社会心态的生动反映。我深感有些常识仍有必要进一步重申。

  自我申辩乃当然的权利

  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为其子申辩,再正常不过,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许多人一样,我对这个家庭并无好感,尤其是李某某,据媒体披露,可谓充满劣迹;但越如此,越要提醒自己保持理性和中立。

  一个真正信奉人权、法治的人相信:法律不仅要保障“好人”的权利,也要保障“坏人”的权利,即使再罪大恶极的嫌犯、被告人——这正是人权和法治的要义所在。

  谁能保证自己一定不会沦为嫌犯或被告?正如淫秽杂志《皮条客》的创办者拉里·弗林特所感慨的:“如果法律连我这种人渣都保护的话,它肯定也会保护你们这些好人。”这些道理,本是稍知现代法理的人都应明白的常识。但一到现实中,却又变得苍白无力。

  批评者的主要理由是,梦鸽有权认定是性交易而非强奸吗?其言行属于袒护其子不择手段的恶意中伤,已超出了申辩的权利。然而,如果法律只保护“正确”的辩护,那么将没有辩护的权利可言。再说,作为旁观者,谁又能确定其申辩并不属实?正是我们无法确定,才需要通过司法过程来判断,同时应尊重其申辩的权利;若属捏造,则如被害人杨女士的律师声明的那样,将“面临被追究诽谤罪的法律风险”。这也说明:当事人都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是否属实则应由证据和法律说了算。但很多批评者显然已预设梦鸽是在说谎,并以此来说话——这无疑属于典型的有罪推定。

  对其申辩自可质疑,但应基于事实和逻辑,而非根本上否定其申辩权。而且,其申辩在法律上完全合乎逻辑。因为若属性交易,自然不构成犯罪;至少可说明对方也有过错,从而可能获得从轻处罚。都是人母,为何人们对唐慧为其女维权而采取法外手段一致叫好,却不许梦鸽正当申辩呢?

  公共舆论的一边倒

  还有批评者认为,申辩可以,但不应通过媒体。但其实双方都已在利用媒体说话,而且女方获得的舆论支持已远盖过李家。李家相对强势的社会地位(既官又富,又是名人,更是公众所憎恶的“文艺将军”……几乎囊括了所有的敏感标签),加之李某某之前的劣迹,因而该案自始即被描绘为京城恶少轮奸弱女子的悲情故事。这自然注定李家成为口诛笔伐的靶子。

  强势者横行不法令人憎恶,普通百姓维护自己权利的确会遭遇更大的艰辛。因而,声讨强势、同情弱者是值得珍视的朴素的基本美德。但在公共舆论中,强弱却往往恰恰颠倒过来:对弱者无限声援,对强者无限讨伐,甚至夸大事实或宁愿相信流言。

  还有不少人认为,现实中太多的恃强凌弱得不到公正的法律救济;在鸡蛋与石头之间,站在鸡蛋一方总归没错;就算李家受点委屈,也属矫枉过正的平衡。

  此说貌似公允,但过犹不及。“法律并不总能主持公道”,这不能成为个案中无限支持弱者、否认强势者权利的理由。有罪推定和诛之后快的舆论一边倒的案件中,“强者”或“石头”反而可能成为平息舆论的牺牲品。更重要的是,这忽略了社会是由具体的个人组成的,人权和法治要靠具体的个案落实到每个个体,否则就只是动人的空谈。

  认定强奸罪的可能难题

  认定强奸罪的关键是“违背妇女意志”。这看似非常简单,实则极为复杂。性行为大都是隐秘的,这就决定了当事人的陈述和口供往往成为决定性证据;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本身即属于伸缩性极强的主观判断。

  实践中不少强奸案件,即便嫌犯不认罪、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证据链有明显的断环,连民事诉讼“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也达不到,但由于我国文化中对强奸犯罪的特殊憎恨,及偏重保护作为弱者的女性等原因,仍常被判有罪。

  此案中,杨女士两天后才报案。此时酒店客房很可能早已整理干净甚至已入住过新客。在这种情况下,现场勘察、提取证物已变得很难。

  另一个难题是,卖淫总归见不得人,我国法律还可对此严厉惩处:除罚款和治安拘留外,还要收容教育(不同于劳教,只要有卖淫嫖娼行为即可收容教育)。因此,事后女方为自保声誉,或为要挟、报复男方,或为逃避法律惩罚,翻脸指控男方强奸,实践中都并不乏其例。

  对本案的重要事实,即是否有卖淫情节,如果有,最为了解的酒吧及其相关人员,恰恰有可能会极力否认。一旦卖淫被认定,酒吧就要面临整顿和处罚,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触犯介绍卖淫罪。

  此外,警方也可能不希望此案被认定存在卖淫嫖娼。因为查禁卖淫嫖娼属警方职责,首都在查禁卖淫嫖娼上更为高调。

  最后,本案作为强奸案涉及个人隐私,又涉及未成年人,因而许多案件信息不能公开。这也会给流言的产生和散布提供充分空间。

  总之,强奸案的嫌犯或被告人可能被冤枉,此乃不大为人注意的事实。而本案被告人恰又同时偏逢多种可能的不利因素,也正如此,才更应强调其申辩权。

  当然,要申明的是,上述因素在本案中是否存在,最终仍应通过司法过程来认定。我只是希望此案能获得公正审判,每个人的权利都能依法受到平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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