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换姿势强制性交不成立
李宗瑞有无下药下毒迷奸涉及加重强制性交罪?合议庭认为,被害人毛发经采集送验,都未呈现毒、药物反应,无法据此认定李有迷奸等加重强制性交犯行。
检察官原起诉李宗瑞涉及最轻判刑7年以上的“加重强制性交”罪,以及判刑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强制性交”罪,但合议庭依勘验偷拍影片及证据,认定李在性侵9名女子部分,都不成立加重强制性交或强制性交罪,应成立同样刑度3年以上、10年以下的“乘机性交”罪。
合议庭曾就李偷拍的影片,函询台大医院法医研究所可否鉴定影中女子拍摄当时的精神状态,鉴定单位回覆表示无从就影片判断。从相关卷证,无从认定李宗瑞对告诉人的性交行为是以“药剂犯之”。
在强制性交部分,合议庭认为有告诉人证称,陷入不知或不能抗拒状态,是饮酒过量或酒量不佳所致,非李宗瑞所为。另李未使用任何强暴、恐吓、胁迫手段强制和他发生性行为,显然李是趁告诉人酣醉不已而不知或不能抗拒状态下,发生性行为,李所为应属乘机性交而非强制性交。
合议庭指出,从李偷拍的影片来看,有的告诉人在和李性交过程中,还有反应或身体动作,并非处于不明原因或酣醉而不知或不能抗拒的精神状态。
还有女子在性交过程,听从李的指示变换体位、环抱接吻,结束后没有逃离、哭泣、求援的举动。所以难证明21位告诉人,有违反她们意愿而属乘机性交、强制性交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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